[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7 |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依据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1. 具备璧山区非农业户口且在璧山实际居住 1 年以上;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840 元;
3.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使用面积 1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员和不同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资产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和其他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以及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等。
家庭住房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面积和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 2009 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35 号)要求,我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 10 平方米/人,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人每月 10 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人每月 8 元/平方米。每人每月享受租赁补贴面积按应保障面积减去现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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