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
1 |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
全面落实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与其他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方式。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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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
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逐步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一。及时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强化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 |
区扶贫办、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二、筑牢基本生活救助 |
3 |
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
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补差发放低保金。全面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即: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 |
4 |
全面实施“精准救助” |
迅速执行上级对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进行的提标标准,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出现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 |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
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 |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
5 |
加强医疗救助 |
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参保资助标准和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分类实施参保缴费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 |
区医保局 |
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委 |
6 |
加强重特大疾病救助。按照国家和市级统一部署,加强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 |
区医保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7 |
强化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综合保障作用,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全面实施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 |
区医保局 |
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 |
8 |
做实教育救助 |
精准实施学生资助政策。对璧山学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等救助对象,在学前教育阶段实施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落实“两免一补”;在中职阶段实施学费、国家助学金、住宿费资助;在普通高中阶段实施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高等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资助。 |
区教委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9 |
做实教育救助 |
加强教育救助跟踪管理。加强救助信息比对共享,对璧山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困难家庭学生动态资助应助尽助。 |
区教委 |
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 |
10 |
加强重度残疾人教育。对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经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认定具备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由教育部门安排教师定期到学生家中开展“一人一案”送教上门工作,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接受适龄教育。 |
区教委 |
区残联 |
11 |
推进住房救助 |
加强城镇救助对象住房保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孤儿,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实现应保尽保。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12 |
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符合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等重点对象和回村(居)安置的年满18周岁孤儿,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落实改造补助资金。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财政局 |
13 |
强化就业救助 |
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就业补贴。 |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人才中心、区社保中心)、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
14 |
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困难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建立完善零就业家庭帮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做好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 |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人才中心、区社保中心) |
区民政局 |
15 |
抓好受灾人员救助 |
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完善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救助措施。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做好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
区应急局 |
区财政局 |
16 |
做好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精准确认救助对象,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区应急局 |
区财政局 |
17 |
做好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核查,建立倒损住房台账。通过政府扶持、邻里互助、以工代赈、社会捐助和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统筹解决倒房恢复重建资金。 |
区应急局 |
区财政局 |
四、做好急难社会救助 |
18 |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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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完善临时救助措施 |
落实基本生活困难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简化优化程序,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方式。必要时启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全面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提升救助实效。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 |
20 |
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明确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妇联 |
21 |
做好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
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积极做好应对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困难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区统计局 |
五、持续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
22 |
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善司法救助政策,帮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
区委政法委 |
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财政局 |
23 |
加强特殊救助帮扶 |
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服务。及时对身故困难群众实施丧葬救助。及时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标准。探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服务保障。 |
区民政局 |
区教委、区残联 |
六、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
24 |
引导慈善救助 |
加强慈善宣传,培育公众慈善意识,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
区民政局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区税务局 |
25 |
鼓励社工参与 |
在每个村(居)建立社工站并设置社工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政策引导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社工室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作用,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方式。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
26 |
促进志愿帮扶 |
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构建“社工+义工”服务模式,实现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资源共享。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
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 |
27 |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
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设置社会救助员工作岗位,统一招聘社会救助员,开展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制定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区民政局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七、优化社会救助机制 |
28 |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
将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12349”民政服务热线整合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为困难群众提出合理诉求和投诉举报提供有效途径,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 |
29 |
完善协同办理机制 |
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立系统平台,由镇街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社会救助申请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30 |
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和申请流程 |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采取区政府授权的方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审核审批流程优化,减少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申请对象及时获得救助和相关补贴。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申请或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收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31 |
加快智慧救助建设 |
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将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 |
八、强化社会救助保障 |
32 |
加强组织领导 |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统筹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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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强化分工协作 |
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城市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低保、特困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财政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加快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支持各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各镇街积极做好辖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区统计局 |
34 |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
民政部门要整合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资源力量,加快在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至少落实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的村(社区)至少落实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区财政部门将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强化基层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从工作场所、薪资待遇等方面提供履职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队伍。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35 |
强化监督检查 |
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加强社会救助惠民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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