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1-00018 [ 发文字号 ] 璧财发〔2021〕2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津监管分局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重庆市璧山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璧山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促进中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津监管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相关保险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璧山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津监管分局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重庆市璧山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璧山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统筹运用政策工具,加大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市场运作。按照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

    绩效管理。树立绩效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注重结果运用。使之与资金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引导保险机构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满足群众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覆盖面。收入保险成为我区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保持农业保险深度和农业保险密度逐步增长。

    到2030年,实现农业保险提质增效,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有序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市级相关政策,稳步扩大农产品覆盖面。用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稻谷、玉米、生猪等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单户种植稻谷、玉米50亩以下的,可以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体投保。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进一步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单户养殖生猪出栏量100头以下、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下的,可以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体投保。围绕我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重点,实施市级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政策,争取将柑橘收益、花椒收益、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生猪强制捕杀等农业保险纳入市级财政以奖代补政策范围。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柑橘、蔬菜、生态畜牧、生态渔业、茶叶、中药材、调味品、特色水果、特色粮油、特色经济林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进一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适时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商品林参保率。(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探索推进稻谷、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大力推进生猪、柑橘、蔬菜、花椒、特色经济林等收入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区域间平衡发展。(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气象局)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满足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等,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养殖圈舍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按照保险自愿原则,对新流转土地项目应投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并规范已流转土地项目的合同履约行为,使其符合保险承保条件,逐步将存量土地流转项目纳入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保障范围。开发满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推进农险服务向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探索开展农业雇主责任保险,解决农业生产大户、涉农企业招工年龄高、工伤事故风险高、工伤赔偿成本高等用工问题。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牵头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

    (七)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

    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政策性担保的增信分险功能,探索“财政+银行+保险+担保”试点,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江津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气象局)

    (八)落实便民惠民举措

    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电子化试点,利用卫星遥感、电子耳标、GIS定位等技术,调整优化传统承保、理赔流程。保险机构要在村(社区)、农户聚居区、乡村交通要道等地,通过公示栏、有线广播、手机APP等方式,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理赔效率。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牵头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九)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

    区级政府不得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要求保险机构提供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的产品或服务。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各部门、镇街和村(居)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江津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十)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规范保险机构对准备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建立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明确参与各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

    (十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牵头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十二)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

    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准备金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基层经营机构普遍存在违规行为的,倒查问题源头,严肃追究上级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牵头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

    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汇集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气象、统计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信息化投入,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综合运用,逐步实现农业保险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气象局、区统计局)

    (十四)优化保险机构布局

    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标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江津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和报告(通报)制度,统筹规划、各司其责、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围绕发展目标,分年度确定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和重点任务,推进农业保险资源、力量和服务下沉,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十六)加大政策扶持

    落实中央农业保险政策,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不断提升政策支持精准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局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十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