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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金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大坪正街19号10-11

邮编:400042

法定代表人:易云珍

联系电话:18225125869  

授权代表:何林芮

联系电话:15696470999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大坪正街19号10-11

邮编:400042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9号  

邮编:402760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3-41562788      

被投诉人2: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昌路7号23幢1-4

邮编:401120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3-86715397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超高分辨率共聚焦显微镜等设备一批  ”(招标编号:1064-254HD1415016,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该投诉后,我局立即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对投诉内容以及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 招标文件多项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1:超高分辨率共聚焦显微镜参数设置不合理:*1.1.激光谱线至少包含405nm、488nm、561nm,且包含638nm或639nm或640nm,激光器功率≥20mw;但排除637nm,与实际红色激光波长范围(637-640nm)不符,具有不必要的限制性。1.3.配有超高分辨率模块,可实现xy分辨率≤120nm,Z 轴分辨率≤210nm,支持三通道同时成像。1.4.电动Z轴调焦,步进精度≤5nm,调焦行程≥12mm。1.6.分光效率≥90%,检测波长范围至少满足410-850nm,3个荧光检测器可自由调节检测光谱范围,精度 1nm。1.15.物镜:10 倍共聚焦专用干镜,数值孔径N.A.≥0.4;20倍共聚焦专用干镜,数值孔径N.A.≥0.75;40倍共聚焦专用干镜,数值孔径N.A.≥0.95;63 倍共聚焦专用油镜,数值孔径N.A.≥1.40。2、投诉事项2:流式细胞仪参数设置具有品牌指向性:2.1 红色激光功率≥100mW:远超常规应用需求(通常30-60mW),缺乏合理实验依据,涉嫌为某品牌高配参数量身定制。2.2 “多角型全反射方式”:该表述为美国BD公司特有宣传用语,虽后续增加“或光纤传导”,但初始设置已暴露明显倾向性。2.4 上样系统:明确要求“气压泵正压上样(非蠕动泵或注射泵)”,构成对采用注射泵技术的其他品牌(如Beckman等)的歧视性排斥。2、 招标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程序敷衍,未能履行澄清、修改的法定职责。

投诉人据此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及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及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回复: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未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竞争,未指向特定品牌,金圭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其次,金圭公司所述未涵盖全部制造商和其名下的所有型号,与事实不符。最后,本次公开招标活动仅有金圭公司对技术参数提出质疑,无其他供应商和相关设备生产厂家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提出异议,其投诉行为仅代表公司个别行为,不具有共性。

我局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重庆金圭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均与事实不符的报告)等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2025年12月19日,本项目发布暂停公告。

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采购需求。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重庆金圭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均与事实不符的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且于2026年1月14日我局召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逐一核实,最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无异议。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由于本项目技术参数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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