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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3-00013 [ 发文字号 ] 璧信用办发〔 2021 〕2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3-05-06

璧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璧山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璧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1年3月24日


璧山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0〕4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区信用信息集中归集共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市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有关要求,不断夯实信用信息大数据基础;进一步完善璧山信用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增信新机制,着力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构建准确有度的联合奖惩机制,改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社会共治;结合开展“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探索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营造守信、重信、用信浓厚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推动作用和示范作用,鼓励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共同参与,合力归集共享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规范流程。全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三)统筹规划,分类实施。针对信用信息多样性、复杂性,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分步分类进行归集共享。

三、归集机制

(一)建立信用信息目录体系

全区信用信息归集以璧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区信用联席办”)正式印发的《璧山区综合信用信息目录》为标准,信用信息目录需明确信用信息名称、数据公开程度等内容,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璧山区综合信用信息目录》切实做到应归尽归。建立《璧山区综合信用信息目录》定期动态更新机制,各部门、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凡需将特定信用信息维度纳入目录或从目录中移除的,需向信用联席办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查后,报送区信用联席办审议,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通过审议后方可将特定信用信息维度纳入或者移除。《璧山区综合信用信息目录》主要由以下各类别信用信息目录组成,主要由区信用联席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制定并按规归集共享、组织实施:

1.璧山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该目录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为基础(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最新版为准),结合区级行政管理权限,增减相应信用信息维度,构建形成《璧山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该目录信息类别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公共事业缴费、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荣誉表彰、司法判决、投诉举报、信用监管、政府补贴、资质资格、其他行政权力等公共信用信息。

2.璧山区公共服务单位申报登载信用信息目录

该目录系除“璧山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但确属各部门、单位和镇街、基层单位(社区、小区、村社)等管理、服务公民、市场主体及其法人过程中,按照法定、自治、规程、自愿和便于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等原则,在政府鼓励引导下,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以自愿申报方式记载留痕管理服务对象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3.璧山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信息目录

该目录依托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归集,主要围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监管作用,推进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开展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精准体现企业在所在行业领域的综合表现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加强内部运行管理的水平,以行业特征信用信息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及其会员个性化信用信息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团队、经费、运行管理和自律规程制定、实施等情况,会员单位遵守自律规则、业内评价、获奖情况、服务会员单位等情况。

4.璧山区正面信用信息自愿申报目录

该目录系重点面向公民个人和法人组织自愿申报建立的信用目录,主要依托在“信用璧山”、“政企互动平台”等区内搭建互联网服务平台上开辟的“信用信息自愿申报专栏”开展登载、管理工作,其中对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目录登载、管理,对社团组织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信用目录登载、管理,对公民个人另行制定信用信息目录登载、管理。自愿申报目录坚持自愿申报原则,重点登载慈善公益、激励表彰等正面信用信息目录,但需提供可兹核证的依据。

5.璧山区产业互联网平台信用信息目录

该目录主要基于我区搭建的“三农”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城市生活网等区内一、二、三产业互联网平台,通过搭建相关平台架构、功能板块植入,鼓励企业自愿“上云”、“上平台”并引导其在平台上纪实登载、留痕关联营运方、合作方和自身产品(服务)耗材、设备运转、能耗及销售情况等生产营运信息,或鼓励、引导其提供在其他互联网营运平台沉淀和可兹佐证的生产营运信息,为普惠金融、产业链金融、供应链金融、数字金融等信用应用提供信息支撑。

6.璧山区信用金融信息目录

该目录主要围绕加快推进“信易贷”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获贷率,降低企业获贷成本,以璧山信用金融服务平台为主载体,聚焦重点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用增信,借以提高辖区申贷企业信用画像的精准度。该目录根据放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资金池”管理营运方及其他增信各方按照共商的授贷风控模型需要,遴选、叠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服务单位申报登载信用信息目录、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信息目录、产业互联网平台信用中适用条目,构成信用金融画像信息目录。

(三)明确信用信息归集渠道

各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通过下列方式,向璧山区信用信息平台按《璧山区综合信用信息目录》统一归集相应信息数据:

1.相关部门、单位未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相关部门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平台的,直接向璧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单位均已设置有璧山信用信息平台账户,若因经办人变更等原因忘记密码的单位,可联系区发展改革委重置密码。

2.《璧山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信息目录》涉及信用信息先统一归集至璧山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监管平台,再向璧山区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批量归集。

3.产业互联网平台信用信息由使用单位与平台营运方约定归集;自愿申报正面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璧山”上“正面信用信息申报”专栏进行填报。

4.公共服务单位中若属社区、小区或村社申报登载信用信息,或社会组织(含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和正面信用信息自愿申报,还可衔接行政审批大厅信用综合服务窗口或就近的“城市生活馆”进行登载上传。

5.以上方式或渠道均不适合归集的数据可采取协议共享、系统对接等多种方式进行归集。

(三)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职责

区信用联席办牵头负责推进动态更新信用信息目录、整理和保存已归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及共享服务,采取督促考核措施,并执行国家、市级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璧山区综合信用信息目录》涉及数据归集单位,负责配合区信用联席办及时更新完善涉及信用信息目录,按照目录及时归集相应数据,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共享机制

(一)共享原则

本方案所涉及信用信息共享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促进社会和谐为动力,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信用信息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共享范围

1.支持政务共享。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查阅已归集的信用信息,将其作为日常管理活动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或参考,推动全区各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2.支持信用应用共享。支持开展“信易贷”(璧山信用金融服务平台)、“信易批”等各类便民惠企信用应用的管理、运营方,依法依规使用已归集的信用信息。

3.支持社会共享。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行政审批大厅信用综合服务窗口、信用官方网站免费查询自身信用信息,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提高诚信意识,营造守信、用信、重信社会氛围。

(三)共享方式

根据《璧山区综合信用信息目录》中信用信息的公开性质,将共享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共享授权查询类信息。授权查询类信息指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此类信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需获得相应授权后区信用信息平台方可提供。

2.共享政务共享类信息。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向政务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此类信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区信用信息平台方可向相应部门共享。

3.共享主动公开类信息。依法依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此类信息可无条件查询。

五、考核机制

进一步优化完善《璧山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考核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制定数据归集考核标准,对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归集数据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计分应用,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未纳入区委、区政府考核其他数据归集单位,定期全区通报,对考核结果优良单位可由查询使用方向其支付合理费用,分担其归集整理数据的人力物力成本。

六、异议处理机制

信息主体若认为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向区信用联席办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信用联席办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异议处理,处理期间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七、信用修复机制

为建设良性发展的信用生态圈,区信用联席办牵头按照国家、市级信用修复相关文件精神,为市场主体做好信用修复指导和服务,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八、归集使用法律责任

归集共享信用信息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方案规定报送、归集、披露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处理信用异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伪造、变造信用信息的;

(三)公开披露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公开的授权查询类信息的;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披露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六)违反规定删除、变更信用信息,或者应当删除、变更公共信用信息而未予删除、变更的;

(七)违反规定对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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