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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4-00035 [ 发文字号 ] 区营商环境办发〔2022〕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重庆市璧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创新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探索,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现将《璧山区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结合璧山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准入规范管理

1.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废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负面清单,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2.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不得进行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指导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不得在办理环节违规设立其他准入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3.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设置准入壁垒,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确保广大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均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条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4.区级有关部门应严格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事项,认真梳理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性门槛,不在清单之内、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的,以及存量证照(含电子证照)存在禁止准入措施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程序取消。

二、对标调整

5.及时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区级分工文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重庆璧山)、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实现负面清单事项实时查询。

6.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动态修订情况,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事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同步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并做好落实衔接。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而需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立即停止受理。

7.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新版清单动态梳理调整本地区本系统负责的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及时在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查询的便捷性。

三、准入效能提升

8.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行政审批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的一一对应,负面清单信息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公开有机衔接,提高准入事项办理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9.各部门应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避免出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实际审批“两张皮”。深化“一网通办”“证照分离”,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构建“标准统一、就近交件、协同办理、一次办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实现网上可办和全程网办,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推进办事结果就地立等可取。

10.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具体条件、申请要件、有关要求一次性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导致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11.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市场主体未按期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将其失信行为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四、案例归集通报

12.畅通线上、线下渠道。在璧山区新型政企互动平台设置问题咨询、投诉窗口,开通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热线(96006);依托“企业吹哨  部门报到”互动机制,增设市场准入壁垒投诉专窗;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投诉(邮寄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369号行政中心2号楼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402760);结合联系服务市场主体全覆盖工作方案,在联系服务过程中,主动收集市场主体反馈市场准入壁垒。

13.依托璧山区新型政企互动平台督办系统建立定期排查、投诉受理、核查反馈、联动办理和整改督办常态化协调机制,通过督办系统提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并在10日内办结。对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其他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隐形壁垒,建立工作台账,逐项予以整改销号。

14.各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对本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清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批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事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情况。

五、组织实施保障

15.区营商环境办(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商务委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协商机制,加强对涉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案件进行跟踪,案情复杂重大的,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6.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自查清理。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严把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审查关。

17.各部门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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