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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3XB/2020-00004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发〔2019〕3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日期 ] 2019-02-07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璧山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从国道 319 线景山路与璧青路交汇口起→向南沿璧青路至福顺大道交汇口止,璧青路与福顺大道交汇口→向西沿福顺大道与黛山大道交汇口止,福顺大道与黛山大道交汇口→向北沿黛山大道至景山路交汇口止,黛山大道与景山路交汇口→向东沿景山路至璧青路交汇口止,在此范围区域内(含公路)为禁放区域。     (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禁放区域和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 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 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璧山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 C 级和 D 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 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 、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 6 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 25g、内径大于 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
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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