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07L/2021-00433 | [ 发文字号 ] | 璧教发〔2021〕13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9-21 |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璧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片区教育管理中心:
结合我区实际,璧山区财政局 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对原《璧山区财政局 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璧财教〔2019〕3号)进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璧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璧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4〕279号)和《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璧教勤〔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重点资助脱贫户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军残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主要成员(指父母和兄弟姐妹)近两年内患重大疾病导致贫困、家庭因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导致贫困等情况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项目
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
三、资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
保教费750元/生期,生活费330元/生期, 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计提的5%承担。
(二)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以发改委备案收费标准为依据,按本学期幼儿园实际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的90%进行补助,余下10%由幼儿园用事业收入计提的5%承担。若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生活费的90%超过3000元/生期一次性补助3000元/生期,差额部分由幼儿园用事业收入计提的5%承担。
四、经费筹措
建立以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
(二)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幼儿园资助经费。
五、审核程序
(一)本人申请
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据实填写《璧山区学前教育困难幼儿资助(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1. 家庭户口簿(幼儿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需提供出生证或父母结婚证,证实亲子关系)
2. 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
(1)低保证;
(2)第二代《残疾证》;
(3)《军残证》;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困难的印证材料;
(5)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困难的印证材料。
(二)幼儿园初审
幼儿园根据《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璧教勤〔2019〕13号)初审申请资助幼儿材料,将初审通过的拟受助幼儿名单在幼儿园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璧山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认定)申请表》(附印证材料复印件)、《璧山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明细表》和《璧山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上报所属教育管理中心。民办幼儿园同时提交本园收费备案表和收费收据复印件。
(三)教管中心复审
教管中心严格复审后汇总《璧山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明细表》和《璧山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报送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
(四)区级部门审批
璧山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受助幼儿名单返回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幼儿园下达审批意见的同时,将资助经费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程序进行拨付。
六、资金拨付
(一)公办幼儿园的资助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资助金由区财政局安排给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由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给各民办幼儿园。
(二)幼儿园在收到资助金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完成签字确认。并将《璧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资助确认表》的纸质件加盖公章交教管中心,教管中心收齐报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幼儿园开展资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工作;区民政局、区农委、区残联负责特殊困难儿童认定工作。
学前幼儿资助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幼儿园须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政策
幼儿园要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集会、班会、宣传栏、广播、班级QQ群(微信群)等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民心。
(三)严格资助程序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每学期申报和审定一次,如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条件,因学校原因没有按程序上报导致未享受到资助儿童,其应享受的保教费和生活费资金由幼儿园自行承担。幼儿园对符合免费入园条件并已提交资助申请表和相关困难印证材料的儿童,执行免收政策,待上级审核后,不属资助对象的再向学生收取保育保教费和生活费。
(四)完善资助信息
各幼儿园要利用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资助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资助系统)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资助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资助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录入。对因不及时上报、审核或工作失误导致统计数据失真而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学校由学校(幼儿园)负全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做好档案管理
各幼儿园建立健全资助台账,科学、规范、分类管理资助档案,将《资助(认定)申请表》、学校评审会议记录、公示等有关材料分学期建档备查。
(六)强化资金监管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滞留资助专款。区教委、区纪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幼儿园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对存在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资助资金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幼儿园在评级、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幼儿园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办园资格。
八、实施时间
(一)本方案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如因政策因素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原《重庆市璧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璧财教〔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