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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07L/2023-00041 [ 发文字号 ] 璧教基〔2023〕15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璧教基〔2023〕15号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片区教育管理中心:

        现将《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拟定《2023年璧山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地对口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区教委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璧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不属于璧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按实际居住地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璧山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招生划片学校对口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招生划片学校对口入学。不符合对口入学原则的适龄儿童按实际居住地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入初中学校。

学龄儿童自出生后户籍登记之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随父(母)长期居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购或自建住房上,且户籍地、房产地、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范围内,视为“三对口”。

(四)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民办学校同步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

三、招生办法

(一)璧山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 户籍在璧山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璧山城区小学招生入学以适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各学校按本校招生范围内“三对口”适龄儿童、非“三对口”的户籍适龄儿童顺序安置入学(同类别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为依据)。当申请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将根据城区学位数在其他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安置入学。

当学校仍有空余学位时,可接受户籍在其他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但父母在本校招生范围内有实际居住固定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学校按房屋产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取。

2. 户籍在璧山非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入学。如父母在城区有实际入住房产,可在房产所在地就近的教管中心登记,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1. 父母在璧山区域内有实际居住的自购(自建)住房,其适龄子女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2. 父母在璧山区域内务工、经商,无实际居住的自购(自建)住房,属于租房居住或寄居,且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根据周边指定小学的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注:璧山城区周边指定小学包括蒲元小学、河边小学、狮子小学、大鹏小学、大兴小学。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2. 璧山区内的城市建设征地拆迁户子女、配住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四)残疾儿童入学

残疾适龄儿童按前述招生办法申请入学。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学校要实施“一人一案”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

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或片区教育管理中心按教育部、市教委等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研究处理。

四、招生登记

(一)登记办法

1. 户籍在璧山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且属于“三对口”的适龄儿童,于6月25日至29日通过渝快办APP“入学一件事”专区线上申报入学(同时保留学校线下登记通道)。户籍在璧山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但不属于“三对口”的适龄儿童,于6月25日至29日到户籍对口的城区小学线下申报入学。录取学校于7月30日下发入学通知书。

2. 户籍在璧山非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且在户籍地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于6月25日至29日到对口学校线下申报入学。录取学校于7月30日下发入学通知书。

3. 购房入住或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申请入学,于7月3日至7日到就近的教育管理中心线下申报入学。录取学校于8月26日下发入学通知书。

(二)登记材料

入学登记材料包括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父母的房产有效证件、适龄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需提供父母的用工合同或经商营业执照、居住证明。特殊人群子女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宣传,确保安全稳定

各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等阵地,把本校招生范围、登记流程、咨询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任何学校未经区教委批准,不得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场所发布招生信息。学校要做好招生入学的安全稳定工作,制定和完善招生工作方案及预案。要及时发现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若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要及时报告区教委,并按预案妥善处理。

(二)加强招生督查,确保秩序正常

学校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片区教育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学校要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和个人,按照“先处理人、再处理事”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籍管理,控制办学规模

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规定,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建立学籍档案。小学新生起始年级原则上不得出现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化教学。集团化学校防止盲目撤校并点,要稳定分校生源,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学校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均衡编班,不得编快慢班、实验班等。

(四)落实控辍保学,严控生源流失

各小学要继续做好辖区内户籍儿童的延缓入学审批上报工作;要做好上学年缓学儿童的入学追踪工作,对今年仍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及时上报属地政府,联动属地政府做好限期入学工作;继续做好区外入学备案登记宣传工作;做好小学毕业生信息交接工作,不遗漏。各初中学校要做好小学毕业生的入学报到工作,对未到校报到的学生进行摸底排查,防止失学、辍学。各找那个小学要做好有辍学嫌疑学生的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一个也不能少。

本方案由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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