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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087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3]11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4 [ 发布日期 ] 2023-05-0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11号

单位名称: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3-1至13-7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23E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13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提供你单位劳务资质证书复印件;4.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金科天壹府一期项目中从实际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的民工花名册、民工进出场登记记录台账、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每月考勤记录、每月工资发放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等相关依据;5.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金科天壹府一期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按月足额执行银行代发民工工资的银行凭证;6.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金科天壹府一期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和按月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及民工离场结清书面承诺书的书面依据及佐证资料;7.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金科天壹府一期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涉及所有的会计财务凭证书面依据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8.提供就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

我局通过邮寄送达,你单位于2023年3月29日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132号)文书。截止 2023年4月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按我局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于2023年4月10日,我局分别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3]052号),于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收到此文书,截至2023年4月24日,你单位逾期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或者当面口头申请要求我局组织听证。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第一款: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7400元整(大写: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据,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璧山区璧渝路388号

联 系 人:杨骁骥、赵晓磊

联系电话: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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