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269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3]62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3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62号
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仔
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三楼西九室
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3******8
于2023年9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407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提供你单位从开始在承建璧山区碧桂园.翡翠城一期(东区)园建绿化工程项目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4.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碧桂园.翡翠城一期(东区)园建绿化工程项目中从实际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的民工花名册、民工进出场登记记录台账、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每月考勤记录、每月工资发放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等相关依据;5.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碧桂园.翡翠城一期(东区)园建绿化工程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执行银行代发民工工资的银行凭证;6.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碧桂园.翡翠城一期(东区)园建绿化工程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按月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及按月公示民工工资的书面依据及佐证资料;7.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碧桂园.翡翠城一期(东区)园建绿化工程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涉及所有的会计财务凭证、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的书面依据及银行转账凭证;8.提供李巍等40名民工在承建璧山区碧桂园.翡翠城一期(东区)园建绿化工程项目中做工涉及所有用工资料及依据(工资表、考勤记录、花名册、劳动合同等);9.提供就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
我局通过邮寄送达,于2023年9月11日,你单位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407号)文书。于2023年9月15日,你单位职工王浩雨(电话号码:13983028482)授你单位的委托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相关资料如下: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劳务分包合同》;6.《2022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工资表》;7.《2022年9月份—2023年4月份(水电班组工资汇总表)》。你单位(职工)委托人王浩雨签字并确认了只提供了部分资料的事实。
截止 2023年9月18日,你单位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按我局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407号)文书要求,将资料提供完整,同时,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具体原因和已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情况作出书面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执行实名制管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执行银行代发、与建设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建立委托代发制度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等相关的职责,证明你单位应当按照(璧人社监询[2023]0613号)执法文书内容和(璧人社监令〔2023〕0407号)执法文书内容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截止 2023年10月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仍未按我局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并将资料提供完整,同时,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具体原因和已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情况作出书面的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于2023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186号)执法文书,于2023年9月20日,你单位收到(璧人社监罚告[2023]0186号)执法文书,你单位逾期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第一款: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7400元整(大写: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据,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璧山区璧渝路388号
联 系 人:杨骁骥、赵晓磊
联系电话: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