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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何美丽餐饮店)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何美丽餐饮店(经营者:何俊雄)

经营者:何俊雄

单位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红宇大道23号附9号、附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20MAD2******

案由:使用童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在2024年12月6日-27日期间(按一个月计算)使用童工冉茂希(身份证号码:500227200901******,不满16周岁)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184号)和《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4]0184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梁孝伟、李纯银     

联系电话: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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