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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行政许可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
你所提交的关于变更合伙人的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准许你所变更合伙人。变更后合伙人:肖绍志、杨天明(负责人)。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