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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009/2025-00016 [ 发文字号 ] 璧司许基字〔2025〕3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准予注销李道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道志:

你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登记的申请收悉。经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你注销已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执业证号:32225071100543)。 

请在注销业务办结后及时持原执业许可证等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司法局或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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