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009/2025-00016 | [ 发文字号 ] | 璧司许基字〔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9 |
准予注销李道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道志:
你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登记的申请收悉。经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你注销已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执业证号:32225071100543)。
请在注销业务办结后及时持原执业许可证等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司法局或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2025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