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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78470767F/2022-00023 [ 发文字号 ] 璧水发〔2022〕12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关于整治“复耕乱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最近中央层面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就地方是否存在“复耕乱象”,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形式主义问题开展暗访核查,形成了《“复耕乱象”暗访核查情况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举一反三、及时纠偏,推动复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防止“一刀切”式复耕、账面复耕和虚假整改等形式主义问题整改。为贯彻上级精神,结合璧山水利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

根据《水利部关于将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文件精神,一是对位于主河槽内、洪水淹没区、水库征地线以下的不稳定耕地应有序退出;二是对于确有必要保留下来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是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二、依法同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一是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二是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三是原则上,历年实施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中栽植的经济效益好、水土保持效果佳的经济果林不得砍伐开垦。

三、因地制宜保护和建设好灌溉工程

在粮食安全考核中,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均有考核要求,其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保持稳定或增加”就是具体考核指标。因此我区在复垦的过程中,一是坚决不能损毁已有的农田灌溉工程,并应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注意保持或恢复其灌溉功能;二是对暂无灌溉设施又有灌溉需求的,建议各镇街会同相关部门争取资金同步配套实施相应的田间灌溉工程,以确保在保证耕地增长的同时,有效灌溉面积同步增加。

四、用好奖补政策提高工作积极性

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璧水发〔2019196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对以粮油种植为主的灌区节水效益突出的进行精准补贴;对用水户协会根据灌溉设施管理情况和农业节水情况开展考核后进行节水奖励。该奖补资金每年由镇街组织各村(社)申报,区水利局审核后发放到各用水户协会。建议镇街吃透政策并灵活把握,可将恢复耕地后种植粮油作物的优先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范围,以提高各村(社)工作积极性。同时,我局将根据各镇街的相关工作情况,向落实耕地保护建设工作和保护水利设施到位的镇街适当倾斜奖补资金。

特此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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