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35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佩城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枝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KT9H2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龙泉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5月18日对重庆佩城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露天堆放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扬尘管控不到位。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证据如下:
1、2024年5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成明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4年5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枝航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5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3证明,2024年5月18日,你单位露天堆放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扬尘管控不到位的违法事实存在。
4、重庆佩城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佩城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9日,我队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4〕1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5日,我队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4年5月18日,你单位露天堆放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扬尘管控不到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2024年6月24日,我队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已对砂石露天堆放区域进行全覆盖,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我队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壹佰贰拾伍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