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035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盾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远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CYWC8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988号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取你单位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2024年9月24日出具的渝C196P0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中显示该车尾气工况检验方法由稳态工况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原因是该车辆是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经调查该车辆驱动模式实为两驱。你单位的检验行为无法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计违法所得130元。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站长荣亮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
4.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谢远淞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2024年9月24日出具的渝C196P0车辆检验报告中显示该车尾气工况检验方法由稳态工况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原因是该车辆是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经调查该车辆驱动模式实为两驱,你单位的检验行为无法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市璧山区盾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璧山区盾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6. 渝C196P0机动车检测收费电子发票。
证据6证明你单位对渝C196P0车辆收取检验费用,共计违法所得共13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4〕4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4〕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2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申请,理由为:一是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不予认可,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车辆无法手动关闭防侧滑装置,为确保安全对检验方法进行了变更,但在勾选变更检测方式原因时员工勾选错误,并非故意;二是已对车辆进行了召回,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显示合格;三是未对环境造成污染。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你单位2024年9月24日出具的渝C196P0车辆检验报告中显示该车尾气工况检验方法由稳态工况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原因是该车辆是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经调查该车辆驱动模式实为两驱,你单位的检验行为无法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你单位作为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车辆检测相关规范,你单位操作人员未尽到操作规范义务,且审核人员也未尽到审核义务,对你单位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不予采纳。
2.根据你单位2024年12月5日出具的渝C196P0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系初犯,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
2.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