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16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6〕1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6〕13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鑫富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11Q6D2A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杨二路19号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环评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有废酸液、前处理底渣、废切屑液及废桶、废冷镦油、废火花油及废桶和酸碱中和废液,但危险废物台账和转运联单中只有废酸液和槽渣两类,危险废物台账中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转移处置情况。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新颖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新颖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3.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副总牟志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5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材料改制承包经营协议》《关于将重庆新颖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手续转移至重庆鑫富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协议》《排污许可证》副本、《环评批准书》及重庆新颖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表、检测报告等。
证据1-5证明,经核查,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中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转移处置情况的违法事实存在。
6. 重庆鑫富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鑫富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3月26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请申请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理由为:1.因为火灾当时应急管理局和法院要求对现场进行了封存,现场遗留了一些危废没来得及转移处置,所以没有相关的危废转移处置台账。本次事件系因火灾导致相关记录不完善,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2.事发后我司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已按要求规范处置危废,在限期内全面完成整改,主动消除不良影响。3.我司一贯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此次无主观违法故意;当前实体企业经营困难,火灾导致损失巨大,高额处罚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冲击。综上,我司认错态度诚恳、整改及时到位、未造成环境危害,恳请贵局在听证中充分考量上述事实,依法对我司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我司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环保管理、完善台账记录,严格履行企业环保责任。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经核查,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中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转移处置情况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2026年3月27日你单位提交整改资料,已更新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已如实记录废火花油及废桶、废冷镦油及废桶、废切屑液及废桶、酸碱中和废液的种类、数量及转移处置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从轻处罚申请,在法定额度内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裁量金额: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