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6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8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发布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6年第一批共计3个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了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禁燃区焚烧有毒有害烟尘以及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案例一:
璧山区某塑料制品加工厂涉嫌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投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日上午对璧山区某塑料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1条PVC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自2024年12月投入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025年12月5日经区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该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了生产,并拆除了相关生产设施,消除了环境影响。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1条PVC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此案件体现了执法理念从单纯惩罚向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转变。在处理此案时,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本案当事人符合特定条件且积极整改的情形,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能够更好地实现执法目标,这不仅有助于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更加和谐的执法环境,促进企业与执法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更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及时主动纠正违规行为,以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案例二:
刘某焚烧垃圾案
【案情简介】
接市局移交线索,2025年12月25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刘某废旧金属回收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回收点在焚烧垃圾、塑料口袋。
【查处情况】
刘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鉴于刘某整改态度积极,复查中也未发现再次焚烧行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处罚金额5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件来源于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立案调查过程中刘某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后续未再发生焚烧垃圾的行为。同时本案件罚款金额虽小,但属于社会频繁发生的事件,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可通过普法宣传等途径,使社会公众更加清楚的认识到露天焚烧垃圾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以及违法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接相关交办线索,2026年1月19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有1条挤塑生产线正在从事生产,安装有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对挤塑废气处理,但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水喷淋箱里面没有水,喷淋塔内没有水雾,挤塑线生产过程中产生挤塑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经复查,该单位已将废气处理设施的水喷淋塔已接入水管,蓄水池已蓄水,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及《重庆市环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污染防治设施并不是企业应付检查的“摆设道具”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现设备故障或运行不正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