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58268XL/2024-00018 | [ 发文字号 ] | (璧)文综罚字〔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1 |
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MA5XEHJBX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雷章丽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60号秀水湾3幢吊3层
2024年1月24日,日常检查,我委执法人员吴海涛(22002021026)、邬杰波(22002021028)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场所人员唐某系未成年人。
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整改,并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4年1月2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1月25日,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其负责人刘阳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唐某在现场内照片2张,并提供和确认了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雷章丽、刘阳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张和委托书1份。
经查: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前期停业了一段时间,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营业执照已经变更了,现在正在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变更,资料我们已经提交了,正在等待审核。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因员工工作疏忽,未严格落实核查人员身份信息,导致2024年1月24日22时左右,支队和公安执法人员在场所检查,发现过道内走动的1名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在查看该人员唐某出示的身份证后,执法人员发现其是未成年人。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唐某在现场内照片2张;3.重庆慕恩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4.刘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张;5.雷章丽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张和委托书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4〕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2月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或者利用手机移动支付APP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