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45396N/2023-00004 | [ 发文字号 ] | 璧医保处罚字〔2023〕第 01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6 |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璧山璧南医院(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璧山璧南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91500227********46
住所或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770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某某
本机关于市医保局飞行检查移交你单位存在超限用药、打包检查等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将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打包至血脂检查,将血清5′核苷酸酶测定打包至肝功检查,造成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某种注射液这个药品使用中存在违反超限用药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检查违规明细表》反馈你单位将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打包至血脂检查,将血清5′核苷酸酶测定打包至肝功检查,造成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某种注射液这个药品使用中存在违反超限用药的违法行为;
(2)《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副院长周雷(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xx),证实你单位某种注射液这个药品使用中存在超限用药的违法行为;
(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检验科医生封郭军(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证实你单位将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打包至血脂检查,将血清5′核苷酸酶测定打包至肝功检查,造成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
2.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德昌,对某种注射液存在超限用药的违法行为,血清载脂蛋白β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血清5′核苷酸酶测定等3个检验项目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43205.61元,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现场检查违规情况确认表》和《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违规项目医保基金损失计算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该院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对血清载脂蛋白β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血清5′核苷酸酶测定等3个检验项目存在的过度检查和某种注射液这1个药品存在超限用药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43205.61元,无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六条第(一)项 ,对你单位存在过度检查和超限用药的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3205.61元(居民:5636.65元,职工:37568.96元),并处医保损失金额的1.4倍罚款,罚款金额为60487.8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退回相应账户。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5636.65元
职工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7568.96元
罚款:60487.85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