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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5396N/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璧医保处罚字〔2023〕第38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璧山青山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璧山青山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52500120781592714N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三溪街100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林宗平

本机关接到三方审计移交的疑点线索,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多部位同时做时,未按照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40元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53.84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电针说明书限制心脏病、急性病、传染病、恶性肿瘤患者使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247.73元,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局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无主诉、无诊断、无检查目的描述,不作为常规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258.99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β2微球蛋白测定无主诉、无诊断、无检查目的描述,不作为常规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550.96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第三方审计医保基金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多部位同时做时,未按照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40元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53.84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电针说明书限制心脏病、急性病、传染病、恶性肿瘤患者使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247.73元,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局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无主诉、无诊断、无检查目的描述,不作为常规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258.99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β2微球蛋白测定无主诉、无诊断、无检查目的描述,不作为常规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550.96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

2.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宗平,对你单位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多部位同时做时,未按照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40元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53.84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电针说明书限制心脏病、急性病、传染病、恶性肿瘤患者使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247.73元,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局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无主诉、无诊断、无检查目的描述,不作为常规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258.99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β2微球蛋白测定无主诉、无诊断、无检查目的描述,不作为常规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550.96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实际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0311.53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第三方审计医保基金违规情况确认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存在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0311.53元(居民:4920.14元,职工:5391.39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311.5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920.14元

职工医保基金损失金额:5391.39元

罚款:10311.53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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