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45396N/2024-00106 | [ 发文字号 ] | 璧医保处罚字〔2024〕第20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3 |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庆诺保众植博仕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诺保众植博仕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120MA61C4E63W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红宇大道23号附1号3-45
2024年接到口腔诊所专项稽核检查后移交的疑点线索,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局部浸润麻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7.44元,违法问题为重复收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局部浸润麻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7.44元,违法问题为重复收费。
2.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被委托人肖*心,对你单位局部浸润麻醉,违法问题为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7.44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7.44元(职工:47.44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7.4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职工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7.44元
罚款:47.44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