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01 | [ 发文字号 ] | 璧住建罚〔2023〕第002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2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9号
当事人: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代富
社会统一代码:91500227203905942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169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3年12,在“重庆绿岛中心二号地块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记录(1份),现场照片(7张);
2.四不两直检查问题整改工作通知(1份);
3.调查询问笔录(2份);
4.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调查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旁证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建造师) 、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
6.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整改回复(1份);
7.《12#楼临钢筋加工场边坡处治方案》、《两单两卡安全管理方案》节选复印件(各一份)。
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本机关决定对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1%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写:¥37900.00)(公式:10000+(100000-10000)*31%=37900.00)。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7900*0.03=113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 交回 \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