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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璧住建罚〔2023〕第003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3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31

当事人:四川泽峰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6XEX87E

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1101号附2

经查,你单位于202311月在璧山区承建的重庆市璧山区新能源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云巴车辆场西侧土石方工程中,扬尘管控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四川泽峰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四川泽峰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5.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工程现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重庆市璧山区新能源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云巴车辆场西侧土石方工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

7.《综合行政执法案源移交审批表》(登记号:2023-29)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佰元整(小写:¥37900.00(公式:10000.00+100000.00-10000.00*31%=37900.00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7900*0.03=113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 内将\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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