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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璧住建罚〔2023〕第002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8

当事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铁指机关

经查,你单位于202310月在璧山区承建的中国长安璧山智能网联低碳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中,违反建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

3.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5.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6.《中国长安璧山智能网联低碳产业园一期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7.综合行政执法案源移交审批表原件(登记号:2023-251份)。

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写:¥37900.00(公式:10000.00+100000.00-10000.00*31%=37900.00)。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7900*0.03=113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 内将\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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