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06 | [ 发文字号 ] | 璧住建罚〔2023〕第002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7号
当事人:贵州天韵石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092946353C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01号5栋20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在璧山区“玥明台B地块一期工程公园精装修工程”中,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重庆市璧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玥明台B地块一期工程公园精装修工程项目涉嫌存违法分包、转包导致欠薪隐患问题的函》(璧治欠交办函[2023]146号)(1份);
2.情况核查(勘验)记录(1份);
3.调查询问笔录(2份);
4.贵州天韵石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贵州天韵石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 贵州天韵石尚有限公司与孙春华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1份)。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柒拾元贰角伍分(小写:¥1670.25) (公式:255000.00×0.5%+255000.00×(1%-0.5%)×31%=1670.25)。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7900*0.03=113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 交回 \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