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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璧住建罚〔2023〕第003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25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3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30

当事人: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3665U

 址:重庆市合川区名人街5833单元6-1

经查,你单位于202311月未按照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且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改的行为,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持下列资料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三)查验记录;(四)交接记录;(五)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建议书》(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调查询问笔录(2份);

4.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主证人及旁证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

5.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7.《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璧住建责改【2023】第8-0020号)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写:¥37900.00)(公式:10000.00(100000.00-10000.00×31%=37900.00)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7900*0.03=113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 内将\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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