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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97 [ 发文字号 ] 璧住建罚〔2024〕第000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4〕第000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4〕第0004

当事人:张鑫

身份证号码:50022719881227xxxx

址:重庆市璧山县来凤街道三星村636

经查,你于20246月在承租璧山区太阳堡公租房6-14-12公共租赁住房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3份);

2.张鑫、胡昌茹、郭兴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编号7334)复印件(1份);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胡昌茹微信转账转给房东14-12费用5100元截屏;胡昌茹缴纳重庆燃气集团(居民)燃气费70.27元截屏;胡昌茹缴纳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公司水费59.08元截屏;

6.核查信息《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7.《综合行政执法案源移交审批表》(登记号:2024-8)。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公租房转租出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按照《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裁量阶次从轻,无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小写:¥200.00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0*0.03=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 内将\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8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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