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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5311/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大兴府发〔2023〕5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大兴镇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兴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大兴镇临时求助备用金管理制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兴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确保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筑牢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坚因防线,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98号)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648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大兴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二、政策措施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特殊紧急受理三种。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镇级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家庭或对象。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二是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对象;四是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2.支出型贫困家庭。一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贫困低收入家庭;二是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贫困低收入家庭。

3.临时救助评审小组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入院治疗后,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个人承担的部分,一般按自然年度内计算。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根据区级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和救急难工作制度要求对因上述原因导致暂时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众根据困难程度,从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按照200-5000元的标准给予小额临时救助其中:

1.因自然灾害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疗等情况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两人以下的(含两人),给予不超过1000的救助;两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2.散居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民政对象,其个人或家庭成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参照农村低保标准给与人均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其余对象参照农村低保标准给与人均不超过1个月的救助。

3.因火灾、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损坏交通事故等非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农村低保标准给与人均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4.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无力承担个人部分的,在区民政局给予临时救助后,给予救助其余部分。

5.如遇特殊情况(5000元以上的),提交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为一次,一般不超过二次,且连续救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特殊情况由镇党政办公会根据情况研究决定。经镇级实施临时救助后,仍难以缓解申请对象困难情况的,民社办视情况上报到区民政局进行救助。

(三)审核审批程序

1紧急程序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采取直接受理、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直接予以救助,由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审核审批,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在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录入大兴镇困难救助台帐。

2正常程序临时救助

1申请临时救助材料。1.大兴镇受灾及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2手写书面申请(本人书写困难可由村社区代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况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生活困难佐证材料。5.本人银行卡号。

2调查。民社办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3审核审批成立以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结束后,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主要领导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4)公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予以发放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所有临时救助对象必须经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决定。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审批,后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三、资金管理

(一)使用性质。临时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临时生活性救助,不能等同其他专项救助或与其他专项救助捆绑,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及居民福利补贴。

(二)资金保障纳入镇财政预算。

(三)发放方式。救助金由财政过金融机构代发或在紧急情况下由经办人垫付后再报销的方式发放。

(四)监督管理。临时救助备用金由民社办每月与财政核对账务。每季度整理一次入账,所有备用金入账后,由镇主要领导签字审批。接受区民政局不定期开展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四、档案管理

民社办负责临时救助资料整理归档,接受区民政局不定期开展的档案检查。

五、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审批工作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救助程序规范。

本制度由大兴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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