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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日期:2023-12-22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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