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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

日期:2026-04-27

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撤销大兴水库、川洞煤井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要求,璧山区开展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工作。根据全区实际,撤销璧山区大兴镇大兴水库大兴自来水厂水源地、璧山区广普镇川洞煤井广普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

《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南岸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370号)要求依法公布实施。

制定意义

此次2水源地保护区的撤销是结合我区实际供水情况进行的动态调整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我区供水水源。

核心内容

《方案》核心内容是此次撤销的璧山区大兴镇大兴水库大兴自来水厂水源地、璧山区广普镇川洞煤井广普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相应的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所在地和保护区范围。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举例: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政策问答要点

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能建设项目吗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设置经营性项目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不能开展畜禽养殖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

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能不能钓鱼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能不能开展种植活动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农业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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