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撤销大兴水库、川洞煤井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要求,璧山区开展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工作。根据全区实际,撤销璧山区大兴镇大兴水库大兴自来水厂水源地、璧山区广普镇川洞煤井广普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
《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南岸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370号)要求依法公布实施。
二、制定意义
此次2个水源地保护区的撤销是结合我区实际供水情况进行的动态调整。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我区供水水源。
三、核心内容
《方案》核心内容是此次撤销的璧山区大兴镇大兴水库大兴自来水厂水源地、璧山区广普镇川洞煤井广普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相应的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所在地和保护区范围。
四、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举例: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五、政策问答要点
问: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能建设项目吗?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设置经营性项目?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不能开展畜禽养殖?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
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能不能钓鱼?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能不能开展种植活动?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农业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