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2026年5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森林防火通告》(璧山府发〔2026〕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生态屏障,保护森林资源、防范森林火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我区持续面临高温干旱、极端天气频发等不利气候条件,加之林区人为活动日益频繁,森林火灾风险显著上升,防火形势日趋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1号)部署安排,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对原《森林防火通告》(璧山府发〔2020〕3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发布《森林防火通告》(璧山府发〔2026〕8号),进一步明确防火期、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及法律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筑牢森林防火安全屏障。
二、目标任务
《森林防火通告》的目标任务是:既严防死守、又科学应对,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完善制度、压实责任,加快森林防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能力提升。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全面建立我区防火区网格化管控体系,将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的区域纳入禁火管控,实现防火期内野外用火行为全面禁止、特殊用火全程监管、火灾隐患动态清零,实现火源管控机制更加完善,预警响应能力更加高效,应急处置体系更加健全,群众防火意识更加牢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三、适用范围
|
适用区域 |
对象群体 |
概念范围 |
|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 |
本通告中的“森林防火区”指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森林防火期”指每年1月1日起至10月10日止;“野外用火”包括野炊烧烤、烧灰积肥、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防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警示标志、配备灭火器材等措施。 |
综上所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璧山府发〔2026〕8号)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璧山区内的所有林区及周边区域,以及所有单位和个人。本通告旨在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内容
一是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是规定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起至10月10日止。
三是明确用火管理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炊烧烤、烧灰积肥、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取得用火手续并按照要求做好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是明晰法律责任:对于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或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或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或破坏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防火区?
答1: 防火区是指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这些区域内,特别是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禁止任何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例子: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等15个镇街的林区,以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都属于防火区。
问2:什么是防火期?
答2:防火期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10日。在这期间内,必须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防火措施。 例子: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吸烟、燃放鞭炮纸烛或野炊烧烤,都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是被禁止的行为。
问3:防火期内,可以在防火区用火吗?
答3:防火期内,在防火区禁止野炊烧烤、烧灰积肥、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取得用火手续并按照要求做好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例子: 防火期内,需要在防火区除治松材线虫病疫木野外用火,必须先取得用火手续,提前一天用火报备,严格落实“七不烧”要求才能用火。
问4:如果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会有什么后果?
答4:对于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或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或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或破坏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子: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炊烧烤,一旦发现将面临行政罚款。如果造成森林火灾,不仅需要承担上述行政罚款,还需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恢复费用,并可能面临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5:防火期外,可以在防火区随意野外用火吗?
答5: 尽管通告未禁止,但“未禁止”不等于“无风险” ,防火区依然存在,野外用火仍需高度警惕,不得丢弃火种。例子:防火期外,在防火区野外用火丢弃了火种的,仍将面临行政处罚;如引发了森林火灾,仍需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恢复费用,同样可能面临最高15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同样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6:发现森林火灾或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应该向哪里报告?
答6: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违法用火行为或破坏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行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3-41425648,区林业局电话:023-41422327。 例子: 如果在防火区发现有人违法野外用火,应当立即拨打区林业局电话023-41422327报告。如果在防火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3-41425648报告。
以上问答希望对您理解《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六、办理指南
用火手续办理指南:
(一)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登录渝快办,搜索“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新办审批”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线下办理,向区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交至行政服务大厅林业服务窗口。
(二)受理单位
区林业局防火安全科
(三)申请材料
①用火申请表;②用火方案;
(四)咨询电话
023-41422327
(五)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七、专家视角
区林业局四级调研员李勇表示:这次发布森林防火通告,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从政策背景看,是落实上位法的最新要求。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都进行了修订,对用火管理、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更严格、更细化的规定。我们废止2020年的旧版通告,就是为了与上位法无缝衔接,确保政策执行有法可依。 第二,从行业现状看, 我区森林火灾风险居高不下,尤其是林区与农田、居民区、城市建成区的交错地带(我们称为“林缘地带”)防火压力巨大。过去两年,全国多地因为“林缘用火”引发的火灾占比较高。 第三,从社会需求看, 随着生态旅游和户外活动的兴起,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显著增多,群众对森林防火安全的关注度也明显提高了。
八、新旧政策差异
|
旧政策 |
新政策 |
主要差异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规定 |
原本的《森林防火条例》修订为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
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或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于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或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或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或破坏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新通告是根据新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修订的,要求更细致,更严格 |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