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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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通告

璧山府发〔20268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通告:

一、森林防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11日起至1010日止。

三、用火管理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炊烧烤、烧灰积肥、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取得用火手续并按照要求做好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法律责任:对于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或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或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或破坏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341425648

区林业局电话:0234142232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森林防火通告(璧山府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5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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