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和为林业产业发展服务的移动类设施,其用地及使用权证的申办、管理等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两类设施均按林地管理,不属于建设用地。
有要求。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的林地面积不低于500亩,且森林经营方案符合本区林业产业相关规划,同时设施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亩,方可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服务设施。
举个例子:某企业经营林地450亩,虽森林经营方案符合规划,但因经营面积未达到500亩的最低要求,无法申请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服务设施。
再举个例子:某合作社经营林地800亩,森林经营方案合规,计划建设的服务设施用地16亩,超出15亩的上限,需缩减用地面积至15亩以内,方可申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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