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094554590/2020-002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城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9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户外广告准入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涪陵区、大渡口区、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有关“证照分离”改革的精神,优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入服务,现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准入服务
(一)规划先行。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编制和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优化审批。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优化的审批流程。对应当进行设置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按照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效能的要求,实行网上审批。经批准的设置方案应在本部门网站公开。
(三)审查依据。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审查,重点把握好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两个环节。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设置者责任。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户外广告设置和维护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的设置、维护及检测责任的监管,确保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和设施安全。
(二)加强批后复查监管。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后监管,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要求设置的,或未按照有关规范进行维护检测的,及时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加强设置期满监管。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有关规定,督促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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