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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094554590/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渝(璧)城罚决字〔2023〕300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璧)城罚决字〔2023〕3002号

渝(璧)城罚决字〔20233002

序号

()城罚决字20233002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203946015Y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证书


社会组织登记


法人

法定代表人

张协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罚决字〔20233002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许可,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检查

处罚依据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20232221205分,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许可,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

罚款金额

5.9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310

处罚有效期

2023325

公示截止期

2024310

处罚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00227739810140C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700934474XW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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