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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094554590/2023-00165 [ 发文字号 ] 渝(璧)城罚决字 〔2023〕41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璧)城罚决字 〔2023〕4101号

渝(璧)城罚决字〔20234101

序号

()城罚决字20234101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睿夔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1MA608BLB5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证书


社会组织登记


法人

法定代表人

陈火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罚决字〔2023410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7日15时12分,重庆睿夔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璧青路(北)002号灯杆处人行道旁的绿化带,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铲除草坪长11.3米,宽1米,面积11.3平方米,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的审批许可手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37271512分,重庆睿夔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璧青路(北)002号灯杆处人行道旁的绿化带,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铲除草坪长11.3米,宽1米,面积11.3平方米,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的审批许可手续。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的规定。

罚款金额

0.0610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1

处罚有效期

2023816

公示截止期

202481

处罚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77094554590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700934474XW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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