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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7648 [ 发文字号 ] 渝城管局〔2020〕14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环卫设施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内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确定的其他环卫设施。

第四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许可工作。

第五条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城市建成区内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许可提出意见,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要求作出审批决定。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内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许可的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所列条件和程序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确需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签署了拆除环卫设施的重建或还建协议;

(二)制定了重建或还建方案。

第八条 申请许可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环卫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环卫设施重建或还建协议;

(五)过渡性解决方案;

(六)环卫设施现状图及重建或还建方案;

(七)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设计图;

(八)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许可,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事项,并在受理期限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

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签发批文;不符合的,依法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拆除、关闭及改变环卫设施用途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原《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及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委〔2018〕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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