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4-00249 | [ 发文字号 ] | 璧残联发〔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7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璧山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 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镇街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8号)和《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35号)要求,加强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璧山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现予印发,请各镇(街道)广泛宣传政策、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17日
璧山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方案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35号)要求,建立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与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全面开展,基本实现疑似一例、诊断一例、补贴一例。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璧山区户籍或居住证,经复筛呈阳性并在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诊断的 0-6 岁(不满7岁)疑似残疾儿童。
第四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采取限额补贴的方式,由区残联对诊断产生的诊疗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300元标准范围内给予一次性限额补贴。
第五条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给予诊断补贴。实际产生的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六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儿童监护人持儿童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无论诊断结果如何,均视为进行了诊断)、诊断费用发票、邮政银行账号及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自愿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由区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儿童监护人反馈。
(三)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残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在标准范围内按季度直接转账给儿童监护人。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七条 对诊断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求宣传康复救助政策,积极引导其接受康复救助。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经费由市级和区级共同承担。市级通过转移支付对区县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区残联将补贴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兜底保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区残联负责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管理和资金监管。各镇(街道)残联、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 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方案由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