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5-0021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财政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重庆市璧山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公示
|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文件 | 申报指南 | 各领域政策咨询电话 |
| 1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区水利局 | 淹没区和安置区的水库移民 | 600元/年·人(补助20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每年年初由镇街村社核定,不需本人申报 | 41423451 |
| 2 | 三峡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及特殊救济 | 区水利局 | 现户籍在我区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区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区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 困难补助400元/年·人(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特殊救济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 | 本人请求—社区初审并公示—镇街核实并公示—区水利局复审—打卡到户 | 41423451 |
| 3 |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助资金 | 区组织部 | 村干部 | 村正职、副职基本补贴分别为4684元、3981元 | 《关于核定2025年村(社区)干部、专职网格员 补贴标准的通知》(璧山委组〔2025〕89号) |
镇街组织人事岗提供名单并初审——镇街财政管理岗复审——区财政局审批——镇街发放——公示——打卡到户 | 41400393 |
| 4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生活补助 | 区教委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750元/期;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312.5元/期、初中375元/期;非寄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市级补助标准为小学 600元/期、初中 700元/期.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4〕30号 ) | 学生申请——学校初审——教委复审——公示——上报财政局划拨资金——打卡到户 | 41416850 |
| 5 | 高中国家助学金 | 区教委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我区分三档,一档标准1500元/期;二档标准1250元/期:三挡标准1050元/期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渝财教〔2024〕172号) |
学生申请——学校初审——教委复审——公示——上报财政局划拨资金——打卡到户 | 41416850 |
| 6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区教委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我区分为两档,一档标准1500元/期;二档标准1050元/期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渝财教〔2024〕172号) |
学生申请——学校初审——教委复审——公示——上报财政局划拨资金——打卡到户 | 41416850 |
| 7 | 灾害应急救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 本人申请;2.村(社区)民主评议;3.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4.镇(街)审核;5.区应急局审定。 | 41425648 |
| 8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区应急管理局 | 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无需申请 | 41425648 |
| 9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 本人申请;2.村(社区)民主评议;3.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4.镇(街)审核;5.区应急局审定。 | 41425648 |
| 10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倒塌重建的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严重损坏维修恢复的(不重建)按15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其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按5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 本人申请;2.村(社区)民主评议;3.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4.镇(街)审核;5.区应急局审定。 | 41425648 |
| 11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 本人申请;2.村(社区)民主评议;3.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4.镇(街)审核;5.区应急局审定。 | 41425648 |
| 12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一般户:300元/人,特殊群体:450元/人给予救助(特殊群体包括:涉灾的倒房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残疾人等。)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1. 本人申请;2.村(社区)民主评议;3.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4.镇(街)审核;5.区应急局审定。 | 41425648 |
| 13 | 贫困劳动力培训食宿补助 | 区人力社保局 | 贫困劳动力 | 随机 | 渝人社发〔2018〕210号 | 系统推送-街镇初审导入-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财政接收-发放上卡 | 41699663 |
| 14 | 跨区域交通补贴 | 区人力社保局 | 贫困劳动力 | 随机 | 渝人社发〔2019〕83号、渝就发〔2021〕27号、渝人社〔2021〕311号、渝人社〔2022〕281号 | 区农业农村委移交名单-主管部门导入-街镇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财政接收-发放上卡 | 41699663 |
| 15 | 低保就业补贴 | 区人力社保局 |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低保 |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 渝人社发〔2018〕174号 | 本人申请-镇街初审导入-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财政接收—打卡到人 | 41699600 |
| 16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区人力社保局 | 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 按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最低档的2/3补贴 | 渝人社发〔2018〕174号、渝人社发〔 2024 〕17 号 | 本人申请—镇街初审导入—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财政接收—打卡到人 | 41699600 |
| 17 | 离学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 区人力社保局 |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 | 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不重复享受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渝人社发〔2018〕174号) | 本人申请—镇街初审导入—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财政接收—打卡到人 | 41413223 |
| 18 | 脱贫人口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区人力社保局 | 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19〕33号);《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 | 本人申请—镇街初审导入—主管部门审核—公示—财政接收—打卡到人 | 41413223 |
| 19 | 康复辅具适配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1.具有璧山区户籍且经评估符合适配条件。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0-17岁儿童未办理残疾人证的,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3.自费验配货币补贴类辅具的残疾人。 |
(一)补贴对象申请《补贴目录》中,补贴限额不高于 600元的辅助器具时,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实际购买价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限额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申请《补贴目录》中,补贴限额高于 600 元的辅助器具时,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在补贴 600 元基础上,对实际购买价格减去 600 元的部分按 70%给予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在补贴 600 元基础上,对补贴限额减去 600 元的部分按 70%给予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申请《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实际购买价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补贴限额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 (三)残疾儿童仅可申请《儿童补贴目录》中的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实际购买价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补贴限额补贴,其余由残疾儿童家庭承担。 |
《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渝残联发〔2025〕3号 | 1. 申请康复辅具适配补贴的对象,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份; 2. 到评估激斗评估是否符合适配条件; 3. 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0-17岁儿童可不持证,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4. 购买辅助器具的发票原件; 5.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账号复印件(便于转账支付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6. 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 申请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困难证明。 |
81676528 |
| 20 | 肢体矫治手术救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1. 0-6岁手术救助对象和条件: (1)重庆市户籍或持重庆市区县居住证的肢体残疾儿童。 (2)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2. 7—18岁手术救助对象和条件: (1)重庆市户籍的肢体残疾儿童(少年)。 (2)经评估符合手术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
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矫治手术救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等。 | 《 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渝残联发〔2023〕9号 | 1. 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份; 2. 诊断证明; 3. 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重庆户籍的0-6岁肢体残疾儿童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81676528 |
| 21 | 先天性唇腭裂儿童手术救助补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1. 未满18周岁(年龄计算以实施手术时间为准),尚未做Ⅰ期或Ⅱ期手术,自愿接受救助的先天性唇腭裂儿童。 2. 重庆市户籍。 3. 诊断明确(符合Ⅰ期或Ⅱ期手术指征)。 |
符合救助条件的先天性唇腭裂儿童,每年可申请1次手术救助补助,补助标准7000元。经各区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以及由民政部门确认为困境儿童的,补助标准10000元。 | 《重庆市先天性唇腭裂儿童手术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璧残联发〔2022〕6号 | 1. 监护人填写《重庆市先天性唇腭裂儿童手术救助补助申请表》; 2. 诊断证明; 3. 残疾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发票原件及费用结算清单; 6. 残疾儿童住院证和出院证; 7. 银行账号复印件; 8. 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9. 经各区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以及由民政部门确认为困境儿童的困难人群,提供相应证明。 | 81676528 |
| 22 | 0-6岁疑似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补贴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具有重庆市璧山区户籍或居住证,经复筛呈阳性并在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诊断的 0-6 岁(不满7岁)疑似残疾儿童。 | 1.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采取限额补贴的方式,由区残联对诊断产生的诊疗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300元标准范围内给予一次性限额补贴。2.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给予诊断补贴。实际产生的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 《璧山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璧残联发〔2023〕3号 | 1. 监护人填写《重庆市璧山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申请表》; 2. 诊断证明; 3. 发票原件; 4. 银行账号复印件; 5. 持卡人身份证; 6. 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重庆籍儿童需提供居住证) | 81676528 |
| 23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及生活补贴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0-6岁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 1.重庆市户籍或持重庆市区县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二)7—14岁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 1.重庆市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4.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
1. 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0—6岁10000元/人·年,7—14岁5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补助标准为0—6岁5000元/人·年,7—14岁3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最多可申请3年救助。 视力残疾儿童在定点服务机构训练时间不低于1小时/次,费用结算标准不超过100元/小时。进入普校就读的视力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将每日补助标准调整为300元/人,每月及每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0—6岁20000元/人·年,7—14岁10000元/人·年。每月(日)补助标准限额、费用结算标准等要求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3. 生活补贴 凡参加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在训练期间每人每月给予补贴500元,补贴时间为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当年实际参加康复训练的时间算。 |
《 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渝残联发〔2023〕9号 | 1. 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份; 2. 诊断证明; 3. 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重庆户籍的0-6岁肢体残疾儿童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81676528 |
| 24 |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残疾类别为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残疾人。 |
1200元/人/年 |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增收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残联发〔2023〕25号) |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村(居)初审-镇街残联复审-区残联审批 | 41423340 |
| 25 | 盲人按摩师扶持补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在本市合法的按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从事盲人按摩工作1年(含1年)以上。 (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和本市关于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璧山户籍 |
按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个人缴费的60%计算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扶持办法(2021-2025年)》的通知》 |
残疾人申请-镇街初审-区残联复审-公示 | 41419109 |
| 26 | 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大户创业扶持补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具璧山户籍。 (三)在成规模养殖猪、牛、羊、鸡。或成规模种植经济作物。 (四)残疾人本人或者残疾人直系亲属均可申请。(五)一次性补助,同一个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
养殖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种植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
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申请-村居初审-镇街残联复审-镇街公示-区残联审批-实地验收-公示 | 41419109 |
| 27 | 残疾人自谋职业补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具璧山户籍。 (三)有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有经营场所。 (四)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均可申报。 (五)一次性补助,一名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
一户一残补助3000元,一户多残补助1万元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
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申请-村居初审-镇街残联复审-镇街公示-区残联审批-实地验收-公示 | 41419109 |
| 28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误工补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璧山户籍,就业年龄段。 (三)参加且顺利完成参训项目。 |
培训期间按照100元/人/天发放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残疾人申请-村居初审-镇街残联复审-区残联审批-组织参训-完成结业 | 41419109 |
| 29 | 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救助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璧山户籍。 (三)符合相关部门认定的贫困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入学。 (五)录取学校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认定具有教学资质的学校。 |
贫困残疾人本人大学生高职专科补助3000元/人,本科补助5000元/人,从第二学年开始在读期间每年可申请生活补助2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高职专科补助2000元/人,本科补助3000元/人。 | 重庆市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及 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残疾人申请-村居初审-镇街复审-区教委比对-区乡村振兴局或区民政比对-区残联审批 | 41419109 |
| 30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镇街初审——公示——区民政局复审——打卡到本人账户 | 41412502 |
| 31 | 80岁以上高领老人营养补助 | 区民政局 | 80岁高龄老人 | (一)80-89岁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5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10元/人·月。 (二)90-99岁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由原50元/人·月提高为10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20元/人·月。 (三)百岁及以上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50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100元/人·月。 |
《中共璧山县委办公室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营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璧山委办发〔2011〕110号) | 免审即享——镇街初核——公示——区民政局复核——打卡到本人账户 | 41412502 |
| 32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区民政局 | 入住机构的低保失能老年人 | 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规〔2025〕3 号)。 |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入户评估——镇街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公示——打卡到本人账户 | 41412502 |
| 3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低保户中残疾人 | 每人每月90元 | 渝民发〔2021〕15号、渝民发〔2024〕10号 | 本人申请——镇街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 41463152 |
| 3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局 |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一级:每人每月 90 元; 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 | 渝民发〔2021〕15号、渝民发〔2024〕10号 | 本人申请——镇街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 41463152 |
| 35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孤儿 | 每人每月1651元 | 渝民发〔2010〕184号 | 监护人申请——镇街审核——民政局审批 | 41463152 |
| 3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人每月1651元 | 渝民发〔2019〕18号 | 监护人申请——镇街审核——民政局审批 | 41463152 |
| 37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民政局 | 孤儿 | 每人每年1万元 | 渝民〔2019〕71号 | 本人申请——镇街审核——民政局审批 | 41463152 |
| 3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 | 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人每年0.8万元 | 渝民发〔2020〕35号 | 本人申请——镇街审核——民政局审批 | 41463152 |
| 39 |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金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 |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 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 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 300 元,超过部分给予 90%救助,封顶线 50000 元;B 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3000 元,超过部分给予 60%的救助,封顶线 40000 元;C 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3000 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 50%给予救助,封顶线 30000 元;D 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医疗费用支出过大,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参照低保标准 1—3 个月的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 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 12 个月的救助;C 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 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A 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 36 个月的救助;B 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 18 个月的救助;C 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救助;D 类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 3 个月的救助。 |
璧山府办发〔2018〕103号,璧山府办发〔2016〕48号 |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并签字确认。 | 41428942 |
| 40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0元 |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 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对条件符合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41428942 |
| 41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节日慰问 | 民政局 | 在册低保户 | 一次性节日慰问金300元/人.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开展低保对象重要节日关事项的请示》(璧民文〔2017〕120号) | 在册低保,无需申报 | 41428942 |
| 42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事后补助 | 民政局 | 在册低保户 |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70元/人.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9号) | 在册低保,无需申报 | 41428942 |
| 4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民政局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5年1-6月每人每月975元,7月起每人每月1001元,且分三档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100元每月,半护理300元每月,全护理500元每月。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镇街受理后,进行初审,经公示后,民政局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41428942 |
| 44 | 襄渝民工救济补助 | 民政局 | 符合条件的襄渝铁路西段工程民兵民工 | 1972年5月9日下发川革发〔1972〕50号文件,因工伤残在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情况进行鉴定(不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先抚恤暂行条例》评定等级),然后组织退场。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后发放相应的补助费待遇。2012年5月9日下发渝民发〔2012〕63号文件,救济补助对象范围指户口在我市范围内的原襄渝铁路建设肢残民兵民工、遗属、矽肺病人员,救济补助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新増矽肺病人员救济补助从卫生部门鉴定确认患矽肺病,且公示无异议的次月开始执行。(属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只减不増) |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支援襄渝铁路领导小组、省民政局、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处理襄渝铁路西段民兵因工残、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川革发〔1972〕50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 | 属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只减不増 | 41428942 |
| 45 | 精简老职工救济补助 | 民政局 | 符合条件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 1965年6月9日下发〔65〕国内字224号文件,对于从1961年到文件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文件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之四十发给救济费。2006年12月28日下发渝民发〔2006〕189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救济标准每年由各区县按当地城乡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増长幅度适当提高,市级不再统一发文。(属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只减不増)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号) | 属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只减不増 | 41428942 |
| 46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事后补助 | 民政局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册特困户 |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9号)“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按规定进行代缴。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其余对象按照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9号) | 在册特困户,无需申报 | 41428942 |
| 47 | 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节日补助 | 民政局 | 在册特困户 | 按照2021年2月9日区领导批复同意《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对特困人员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节日慰问金的请示》(璧财社便〔2021〕15号),打卡发放特困人员全年一次性节日慰问金,标准为200元/人、年,儿童慰问标准为500元/人.年。 | 2021年2月9日区领导批复同意《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对特困人员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节日慰问金的请示》(璧财社便〔2021〕15号) | 在册特困户,无需申报 | 41428942 |
| 4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唯一住房被鉴定为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 房屋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定额补助,C级危房改造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1.3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和无房户新建住房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3.5万元/户。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 农户自愿申请→村(社区)评议和公示→镇街审核→区级审批 | 41428752 |
| 49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租金补助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为补助对象,按照其承租的所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户均月租金的50%实施补助,且不超过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的月租金金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多人符合条件的,累加实施补助但不超过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的月租金金额。户均月租金为重庆市璧山区上年度12月应收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金额除以当月应缴纳租金户数测算得出。 |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租金补助的通知 (璧建发〔2019〕70号) | 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数据-区军人事务局核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核查是否欠租并根据当年补贴标准核按季度发放补贴-打卡到户 | 41409917 |
| 50 |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符合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策的保障对象 | 城镇低保、特困家庭:10元*13平方米/人/月;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家庭:8元*13平方米/人/月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6年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6〕106号)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通知 》(璧国土房管发〔2018〕114号) |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镇街初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审核-区民政收入审核-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综合审核-公示-打卡到户 | 41409917 |
| 51 | 第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区林业局 | 退耕户 | 第一轮退耕还林2002-2006年实施的,补助标准245元/亩,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补助到期后生态林延长8年,经济林延长5年,补助标准125元/亩;为巩固造林成果,又补助5年20元/亩抚育管护费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中央转移支付任务计划和绩效目标通知》(渝林规〔2019〕62号) | 镇街村社自查、核查合格面积——村社公示、上报、存档——镇街录入系统、审核上报、存档——区林业局审核提交——区财政局复审——区林业局提交数据到银行——银行代发到户 | 41422327 |
| 52 | 第二轮退耕还林补助 | 区林业局 | 退耕户 | 第二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退耕还林国家每亩补助 1200 元,分3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户,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 元。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17〕8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农〔2017〕149号) | 镇街村社自查、核查合格面积——村社公示、上报、存档——镇街录入系统、审核上报、存档——区林业局审核提交——区财政局复审——区林业局提交数据到银行——银行代发到户 | 41422327 |
| 53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 区林业局 | 林权权利人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非国有地方公益林均为16元/亩/年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村社进行面积落户--公示--上报镇街并存档--镇街录入“一卡通”系统、审核上报并存档--区林业局审核提交--区财政局复审--区林业局提交数据到银行--银行打卡到户 | 41422327 |
| 54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 区林业局 | 林权权利人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非国有地方公益林均为16元/亩/年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村社进行面积落户--公示--上报镇街并存档--镇街录入“一卡通”系统、审核上报并存档--区林业局审核提交--区财政局复审--区林业局提交数据到银行--银行打卡到户 | 41422327 |
| 55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 区农业农村委 | 畜禽养殖场户 |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 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5〕1号) | 次年1月1—10日本人申请——镇街初审——镇街公示——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复审——区级公示——打卡到户 | 41423430 |
| 56 |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 区农业农村委 | 畜禽养殖场户 | (一)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详见附件1)。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5〕1号) | 本人申请——镇街初审——镇街公示——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复审——区级公示——打卡到户 | 41423430 |
| 57 | 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猪屠宰企业 | 90公斤以上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为防止个别人非法套取国家补贴、以架子猪充当育肥猪,对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按实际重量折算后计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计算补贴。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4〕227号) |
生猪屠宰企业申请——镇街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复审——公示——打卡到户 | 41423430 |
| 58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补助 | 区农业农村委 | 有能力承担成片种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项目主体(含大户、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200元/亩(补贴标准按照种植亩均数量平均分配) | 《关于印发《重庆市 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县建设工作方案》、《重庆市 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工作方案》等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5〕19号) | 生产主体申报-镇街初审-区农业农村委组织遴选-拟实施主体公示-测产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公示-打卡到户 | 41423430 |
| 59 | 粮油种植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 | 区农业农村委 | 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同一地块种植纳入补贴作物品种1年内种植 1 次按 50 元/亩补助、种植 2 次按 100 元/亩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 2025 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 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5〕51号) |
生产主体申报-镇街初审-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审-拟实施主体公示-测产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公示-打卡到户 | 41423430 |
| 60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区农业农村委 | 农户和农业组织 |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下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每年按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执行补助。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号) | 农户或农业组织申请——村社初审--公示——镇街复审,并导入一卡通——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复核——打卡到户 | 41423430 |
| 61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区农业农村委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 自主购机——购机者到户籍所在镇街申请——镇街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复审——公示——打卡到户 | 41423430 |
| 62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区农业农村委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补贴是在规定的机具种类报废时,同时购置了同种类新机的,补贴标准提高50%。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31号) | 机主自愿将报废农机交售给回收拆卸企业——机主凭拆卸企业出具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等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进行报废申请——镇街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复审——公示——区农业农村委将“一卡通”兑付信息提交到市农机总站-市农机总站负责兑付补贴资金 | 41423430 |
| 6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区农业农村委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统筹安排使用上年度结转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测算确定。2025年补贴标准为每亩107.91元。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37号)、《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璧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农发〔2025〕30号) | 村社初审—镇街审核—公示—区级审批-打卡到户 | 4140118 |
| 64 | 种粮大户补贴 | 区农业农村委 | 种粮大户 | 统筹安排使用上年度结转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测算确定。2025年补贴标准为每亩45元。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207号)、《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 2023—2025 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璧农发〔2024〕28号) | 大户申请—村级初审—镇街审核—区级复核-公示-打卡到户 | 41401118 |
| 65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补助 | 区农业农村委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 | 100ml以上的农药废弃瓶、袋补助0.1元/个,100ml以下的农药的农药废弃瓶、袋补助0.01元/个。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8〕190号)、《关于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149号)、《璧山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璧农发〔2019〕59号)、《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的报告》璧农文(〔2025〕61 号)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申请—区农资公司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复审—区农业农村委公示—打卡到户 | 41401118 |
| 66 | 已脱贫户、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对象)产业奖补 | 区农业农村委 | 已脱贫户、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对象) | 全区已脱贫户、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对象)(以户为单位)全年农副产品销售收入 4000 元以下的(含 4000 元),按其销售收入的 50%进行奖补;销售收入超出 4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其销售收入的 20%进行奖补。全年累计最多享受农业产业奖补 5000 元/户。 |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2025年农业产业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璧委农办发〔2025〕3 号) | 已脱贫户、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对象)申请奖补—村委会初审-公示-镇街实地验收—打卡到户 | 41422365 |
| 67 | 璧山区2024年就业帮扶奖补项目 | 区农业农村委 | 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两类群体”(低收入脱贫人口、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和一般脱贫对象 | 奖补标准分二类:一是针对“两类群体”(低收入脱贫人口、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对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或灵活就业(创业)且全年收入超过8000元的“两类群体”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3000元/人。二是针对一般脱贫对象,就业帮扶奖补按个人就业时长和户人均就业收入分类分段进行补贴,个人就业时长奖补最高150元/人,户人均就业收入奖补最高600元/户,以上2项补贴可重复享受,就业帮扶奖补每户最高为750元。 | 璧委农办发〔2024〕15号+关于印发《璧山区就业帮扶奖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本人申请-村初审并公示-镇街核定并公示-区农业农村委公示-打卡到户 | 41422365 |
| 68 | 璧山区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猪养殖场(户)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渝农规〔2021〕3号) |
养殖场(户)申请——镇街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复审——公示——打卡到户 | 41422365 |
| 69 | 璧山区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区农业农村委 | 无害化处理企业 |
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的,每头补助 80 元;病死猪体重 2.5kg(含)—30kg 体长 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含 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 10 元。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规〔2025〕1号 (该文件从202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
养殖场(户)报告--镇街受理--无害化处理场收集--镇街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复审——公示——打卡到无害化处理企业 | 41422365 |
| 7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区卫健委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8)打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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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区卫健委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8)打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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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 区卫健委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8)打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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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计生参合事后补助金 | 区卫健委 | 属于本区认定的计生扶助对象 | 均按照一档标准资助。 |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的通知》(璧卫发〔2020〕162号) |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3)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 (5)打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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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 | 区卫健委 | 属于本区认定的计生扶助对象 | 按医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多部门联合《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璧医保发〔2023〕78号) | 不需要申报 | 41407829 |
| 75 | 城乡低保增发扶助金 | 区卫健委 | 1.所在家庭为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户; 2.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 3.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均是本区户籍人口。 |
城镇每人每月增发10元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增发20元扶助金; | 《关于对城乡贫困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成员增发扶助金的通知》(璧计生委发〔2009〕5号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审核签署意见; (3)镇(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审核签署意见;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5)打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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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贫困独生子女在校寄宿生补助金 | 区卫健委 | 本人是独生子女,所在家庭是城乡低保户,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寄宿生,本人及其父母是本区户籍人口。 | 小学生每人每天2元基础上增加1元;初中生每人每天3元基础上增加1.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 | 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璧山县教育委员会 璧山县财政局《关于对贫困独生子女寄宿生增加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璧计生委发(2008)42号) | (1)学生监护人申请; (2)村居张榜公示,审核签署意见,寄宿生学校审核签署意见; (3)镇街道张榜公示,审核签署意见; (4)区卫健部门审批; (5)打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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