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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9-16

渝农发〔2014〕2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已由市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划转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目前,全市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8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渝办发〔201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职责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主管审核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和建立病害猪无害处处理监管系统。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认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和病害猪数量核实与信息统计等工作;完善驻厂(场)检疫监督制度,对屠宰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负责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健全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同步检验;督促指导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人员及焚烧炉、高温灶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负责监督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处处理数据,报市农委审核。

(三)财政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当地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和拨付工作。并负责落实县级财政补贴资金配套;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安排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配备无害化处理人员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国家标准规定,对病害猪及产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相应记录记载及数据上报工作,并接受畜牧兽医、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范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种类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纳入病害猪损失补贴的病害猪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纳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因重大动物疫情产生的病害猪损失补贴依照本通知执行,但不再列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补贴。

(二)补贴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模式的生猪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

(三)补贴标准。90公斤以上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为防止个别人非法套取国家补贴、以架子猪充当育肥猪,对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按实际重量折算后计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计算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和处理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主城九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市财政负担20%,区财政负担20%;其他区县(自治县)由中央财政负担60%,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40%。

三、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监管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病害猪认定制度。病害猪由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和生猪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认定,统一使用《检疫处理通知单》。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猪,由官方兽医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由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签字,交由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屠宰企业签收。

(二)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日记录制度。生猪屠宰企业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实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后,应立即分类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病害猪尸体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和《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生猪屠宰企业、货主和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月装订建档保存,其中生猪屠宰企业保存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应随附《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统计报告制度。生猪屠宰企业应按照(附件4)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后报送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附件5)的要求,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核实统计后,报本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后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

(四)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领制度

1.申报。生猪屠宰企业或货主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依据《检疫处理通知单》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日记录,如实填写申领半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附件6)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附件7),各一式四份报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审核。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确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5日和7月25日前将申领表(附件6、附件7)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拨付补贴资金。

3.发放。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5日和8月5日前依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安排支付补贴资金,并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补贴核发情况。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直接拨付至生猪屠宰企业。附件6和附件7一式四份,生猪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是国家保障猪肉消费安全、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财政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办法》、《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各尽其责,认真履行病害猪认定、无害化处理监督、病害猪数量核查和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与监管等职责,确保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到位,切实为猪肉消费安全和生猪产业发展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严格实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管。一是严格按照生猪检疫检验技术规程规范认定病害猪。特别要强调对待宰前死亡生猪和病害猪产品的认定。对待宰前死亡生猪认定,一定要在生猪入场卸车至卸猪站台后进行检疫检验认定,凡是卸至卸猪站台的已经死亡的生猪,一律认定为待宰前死亡生猪。对病害猪产品的认定,一定是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但不包括主动废弃的可食用内脏和分割、修割的可食用碎肉、放血刀口、槽头、护心油、筋膜、乳头等产品。二是严格监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和要求,现场全程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实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现场监督必须有两名官方兽医同时参加,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或摄像,提取影像资料备查。未进行现场监督的,官方兽医不得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上确认签字。三是严格实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帐管理。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帐由附表1-7构成,是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重要的关键的载体和档案,各地务必加强管理,确保记录内容和统计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并与生猪屠宰检疫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相符合。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帐至少应保存5年。

(三)严格实施病害猪补贴核查机制。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财政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病害猪补贴数量、金额实行定期核查,确保病害猪数量准确、无害化处理方式科学、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市将组成督查组对区县(自治县)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重点检查。

(四)严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纪律。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财政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及时兑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如因延迟兑现补贴或变更补贴标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对生猪屠宰企业、病害猪货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处理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弄虚作假、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将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无害处理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尸体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2.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5.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

      6.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7.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日

(联系人:市农委,杨天航,89133784(Fax);市财政局,李士杰,67575326)


附件1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尸体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生猪屠宰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    主

处理原因

处理

头数

处理

方式

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签字

肉品品质检

验人员现场

监督签字

无害化处理人员现场处理签字

货主

签字









































填表人:         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备注:1、本表病害猪尸体包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2、本表“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签字”应有两名官方兽医签字。2、本表一式三份,生猪屠宰企业、货主、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2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生猪屠宰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  主

产品(部位)名称

处理原因

处理数量(公斤)

折合

头数

处理

方式

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签字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现场监督签字

无害化处理人员现场

处理签字

货主

签字





























































填表人:         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备注:1、本表“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签字”应有两名官方兽医签字。2本表一式三份,生猪屠宰企业、货主、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3、本表中产品不包括蹄壳、猪毛、主动废弃的可食用内脏和分割、修割的可食用碎肉、放血刀口、槽头、护心油、筋膜、乳头等产品。

附件3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生猪屠宰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    主

死亡原因

处理

头数

处理

方式

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签字

肉品品质检

验人员现场

监督签字

无害化处理人员现场

处理签字

货主

签字

















































填表人:         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备注:1、本表“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签字”应有两名官方兽医签字。2本表一式三份,生猪屠宰企业、货主、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4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         年       月)

生猪屠宰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主姓名

病害猪处理头数

其中

病害猪尸体

处理头数

所处理生猪产品

折合头数

待宰前死亡生猪

处理头数

本企业(自营)

























代宰小计





自营与代宰合计





填表人:          电话: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 

备注:1、本表中“病害猪尸体处理头数”,包括处理的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2、本表一式二份,生猪屠宰企业、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5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

(         年       月)

区县(自治县)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生猪屠宰企业名称

病害猪

处理头数

自营病害猪

处理头数

代宰病害猪

处理头数

病害猪尸体

处理头数

所处理生猪产品

折合头数

待宰前死亡生猪

处理头数




































合计







填表人:        电话: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章)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      

备注:1、本表“病害猪处理头数”,与“自营病害猪处理头数”和“代宰病害猪处理头数”之和相等,也与“病害猪尸体处理头数”、“所处理生猪产品折合头数”、“待宰前死亡生猪处理头数”之和相等。2、本表一式四份,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6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

财政补贴申领表

申领人

资料

生猪屠宰企业名称或货主姓名


联系电话


户    名


开 户 行


帐    号


补贴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补贴头数


补贴标准

800元/头

补贴金额(元)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财政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表一式四份,生猪屠宰企业或货主、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7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

财政补贴申领表

申领人

资料

生猪屠宰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户    名


开 户 行


帐    号


补贴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补贴头数


补贴标准

80元/头

补贴金额(元)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财政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表一式四份,生猪屠宰企业、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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