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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2-00759 [ 发文字号 ] 璧财发〔2022〕109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璧山委发〔2020〕5号)和《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财发〔2020〕13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范和细化目标编制,区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财发〔2020〕1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安排中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预算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多年度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区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预算部门(单位)设定。

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在申报项目预算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提交区财政局。

第九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生态环境成本、数量、质量、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区财政局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三)预期满意度,是指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指标在结构上一般分为三级,其中一、二级均为统一设置的指标分类。一级指标分为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四大类,凡涉及基建、大型修缮、购置的项目必须编制成本指标,其他类项目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成本指标。二级指标是一级指标的细化,其中成本指标分为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指标;产出指标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性指标;效益指标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度指标等。三级指标是二级指标的细化,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绩效管理需要设置。

财政部门统一设置和维护一级及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中的共性指标。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设置、动态维护更新本部门的三级指标,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区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部门整体、项目三级绩效指标的设定包括:
(一)部门整体、项目绩效指标按适用范围分为共性指标及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同类型项目的指标。个性指标是指适用于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指标。

部门整体共性指标由区财政局提出并建立指标和标准体系,个性指标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

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将财政部门发布的共性指标作为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绩效指标,并可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个性指标。

行业主管部门已分行业、分领域建立个性指标体系的,相关行业、领域的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个性指标作为项目支出的绩效指标。

(二)部门整体、项目支出三级绩效指标按照重要程度分为核心指标和非核心指标。

部门整体核心指标是指能够持续反映部门(单位)履行核心职能的产出和效果的指标,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核心指标体系。

项目支出核心指标是指在项目存续期持续反映项目产出及效果的指标。预算部门(单位)在申请设立项目支出时提出项目支出在存续期计划达到的总目标,明确核心指标。

(三)部门整体、项目支出三级绩效指标编制除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部门整体绩效指标个数不少于5个,其中核心指标不少于3个。

2.一般性项目的指标不少于3个,核心指标不少于1个。其中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这三种类型指标中至少有两种类型的绩效指标。

3. 重点专项的指标原则上不少于5个,核心指标不少于3个。其中发展建设类重点专项的指标原则上不少于6个,核心指标不少于3个;成本指标不少于1个;产出指标中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每种类型的指标原则上不少于1个;效益指标不少于1个;满意度指标不少于1个。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行业发展有明确目标要求的,预算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要求作为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由指标名称、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等要素构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二)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表示区间)中的一个符号表示;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三)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应与计量单位、指标性质相匹配。

(四)计量单位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五)部门整体和项目支出绩效指标权重合计均应为100。其中,项目支出绩效指标编制中,预算执行率指标权重默认10,不得修改;成本指标为0-20,产出指标为40-60,效益指标为20-40,满意度指标为0-10,合计为90。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填报《部门(单位)整体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见附件1)、《一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随同部门预算同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单位)预算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预算部门(单位)审核:预算部门(单位)可采取内部评审、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进行论证。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初审,把绩效目标作为测算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重点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重点专项二级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重点专项绩效目标。

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应对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提交预算公开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公开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将审核通过的重要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随区级预算草案报区人代会。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区财政局将经区人代会批准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预算部门(单位)。

年中追加项目的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在下达预算资金文件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预算调整或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相应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因部门预算或项目预算的调整影响整体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单位)相应调整整体绩效目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经批复或备案的绩效目标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预算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年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2.( )年财政资金一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 )年财政资金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附件下载:

附件1: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xls
附件2:一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3: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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