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1-00015 | [ 发文字号 ] | 璧财发﹝2020﹞15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9 |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就业人才中心,邮储银行璧山支行,农商行璧山支行,重庆银行璧山支行: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贴息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区就业人才中心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区就业人才中心做好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对各家银行贴息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区财政局;经办银行要落实好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区财政局在收到贴息申请后按规定做好贴息资金拨付工作。
二、时间要求
1. 对按原规定发放且于2020年11月1日之后还本付息的贷款,由经办银行计算借款人截至2020年11月末所支付利息的应贴息金额。对按原规定发放、截至2020年11月末尚未到期还本的贷款,按渝财规〔2020〕10号由经办银行计算借款人截至2020年11月末所支付利息的应贴息金额。区就业人才中心对以上贴息进行核实后,于12月22日前向区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
2. 从2021年开始,经办银行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上年12月-当年2月、3-5月、6-8月、9-11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区就业人才中心审核后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前向区财政局申请对应贴息资金金额。
附件: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璧山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