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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496 [ 发文字号 ] 璧财发〔2023〕42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同意重庆宝米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许可的批复

重庆宝米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许可的《申请》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精神,经我局审核申报资料,你单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许可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公司机构负责人:王小霞(身份证号码:4113**********4589);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王小霞(身份证号码:4113**********4589)。

特此批复。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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