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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1-00479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1〕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璧财决定〔2021〕4号)

投诉人:君任(重庆)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芳,联系电话:18*******17

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2-13

被投诉人1: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新生街36号

联系人:陶正刚,联系电话:15*******85

被投诉人2: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力帆中心1号楼31-5

联系人:秦铭,联系电话: 13541252576

投诉人对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21年7月2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21A00207)质疑答复不满意,8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条第二小款“1(二)特定资格条件:1、投标人必须具有环卫设施设备生产或销售的资质。2、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3、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市政设施设备安装三级及以上安装资质证书”含有明确倾向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此外,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补遗文件中对原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了修改后应当重新招标。2.针对质疑事项2:“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五条三小款,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所做回复不满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是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排斥中小型企业,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建立。3.针对质疑事项3: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第二小款违背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精神,有针对性地限定评审专家从璧山区域抽取,有规避合法竞争的、地区保护主义的行为”所做的回复不满意。此条有针对性地限定评审专家从璧山区域抽取,有破坏营商环境的公正、公平、公开。4.针对质疑事项4:“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第二小款通过星号内容的打分设定,把设备参数限定为某供应商所特定的产品规格型号,含有明确倾向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使我方权益受到损害”的回复不满意,原文件提供数据参数全是设备特定的规格和参数,疑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产品参数,明显带有排他性,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称:1.针对投诉事项1,在投诉人质疑后对招标文件中特定资质作出部分删减修改,于7月23日挂网补遗,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8月12日。未对采购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此次采购的市政设施产品2000个仿木纹不锈钢两分类果皮箱,将在城区现有果皮箱设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增设,兼顾城区市容整体风貌,要求制造商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列举的大样图及质量要求制作符合工信部《金属垃圾箱》(QB/T 4902-2016)标准的果皮箱,属于定制产品。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4.1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2002年1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个生产制造企业最基本的安全规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因此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或者制造厂商具有相关行政部门(省、市、区安监局或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另外,2000个果皮箱将在城区主次干道、公交站及人流密集场所等实施安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为达到布置合理、不影响行人、不占用盲道、不影响公共安全、不伤及管网线缆等,要求中标人具有相应规范的安装队伍。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住建委或相关行业资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关市政设施设备安装最低的三级及以上安装资质证书均可,证明其有相应的组织实施能力。未强制要求出具证书部门。2.针对投诉事项2,招标采购活动已暂停,招标文件待各相关单位沟通后重新按采购需求编制,明确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3.针对投诉事项3,原质疑文件回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2号)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现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及招标文件范本中要求,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组成”修改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名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评审专家组成”。4.针对投诉事项4,此条投诉已在2021年7月22日作合理回复,本次采购货物市区环卫设备更换、升级,为保证设备外观、材质统一,便于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市区环卫设备标准,综合考虑货物特殊性,特在外观、材质、工艺等方面做出详细、统一要求与采购需求对应,且该部分仅参与技术部分评分,前期资格审核满足要求仍然能参与本次投标,该部分设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符合本次采购货物特点,具有合理性。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复补充说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1年7月9日,被投诉人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7月1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23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8月11日,发布采购暂停公告。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 特定资格条件要求:“1、投标人必须具有环卫设施设备生产或销售的资质。2、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3、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市政设施设备安装三级及以上安装资质证书。”在7月23日挂网的《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项目采购补遗》中将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修改为:“1、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2、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市政设施设备安装三级及以上安装资质证书”。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中第五条第三款要求: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按成交金额的 10 %向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缴纳履约保证金,待产品安装、调试、培训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在7月23日挂网的《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项目采购补遗》中将该条修改为: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并在合同签订之前,按成交金额的10%以对公转账方式向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缴纳履约保证金,产品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废标条款中第二条评标方法之评标程序要求:评标工作由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1名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璧山区域的 4 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到位后,推举其中一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废标条款之评审因素之技术部分要求:A起评分:有效投标人的起评分为20分。B加分条款:1、投标货物相应技术参数高于招标货物重要技术参数(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带(★)号标注的部分)要求的每条可加 2 分,总加分不超过6分。2、一般性技术参数(非(★)号标注的部分)高于招标要求的每条可加 1 分,总加分不超过4分。C扣分条款:一般性技术参数(非(★)号标注的部分)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从起评分中扣除 2分,有 5 条(含5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部分不得分。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复补充说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1)采购人称将“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一条“范围”中表明: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本项目是环卫设施设备采购,不属于工矿商贸企业,因此,“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并非属于与本项目需求相关的资质证书,该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经核实,《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未要求从事环境卫生设施按照需要具有“市政设施设备安装三级及以上安装资质证书”,无法证明该证书属于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资质证书,该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之规定,被投诉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因此,被投诉人不应通过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改变资格条件。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履约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提交,此处的非现金形式应指的是除现钞之外的形式,而被投诉人7月23日挂网的《环卫设施设备采购(BSZFCG-2021A00207)项目采购补遗》中已明确“以对公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属于非现金形式,据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之规定,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应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应限定为“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璧山区域的4名评审专家”,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采购需求设置相应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设置的技术参数是采购人自身需求的体现,且设置的技术参数并未指向特定的产品,采购人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或优于其设置的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第四篇中评审因素的加分或扣分条款,是为了保障其采购的产品符合自身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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