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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1-00482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1〕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璧财决定〔2021〕3号)

投诉人: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路9号

授权代表:穆玥,公民身份号码:5002**********5427

联系电话:15*******96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东风林场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莲花街59号

联系人:张彬   联系电话:15*******09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

联系人:李胜   联系电话:023-41660583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东风林场(以下简称:璧山区东风林场)于2021年4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璧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21C00021)质疑答复不满意,于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不认可《告知书》中关于“我司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刘金模存在在建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触犯招标文件第三篇第四项无效投标条款‘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的要求,为无效投标,中标无效”的结论。

事实依据:1.璧山区生物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项目(详情见采购招标文件第12页第二篇第二项)。我司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2.我司指派项目经理不存在“两处兼职”的情形。我司承建的悦来新春公园、生态城桥湾公园项目已经交工验收,相关的建设工程工作已经完成,后续已无继续建设的项目。我司在投标时,项目经理已经不在该项目上实质性开展工作,而是辅助性收尾,不会影响与贵单位之间的合作项目。同时,查询结果显示: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派驻项目负责人刘金模存在在建项目,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该有效期并非悦来新春公园、生态城桥湾公园项目建设的有效期,而是我司项目经理刘金模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的有效使用日期。

法律依据:1.璧山区生物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并非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性质为部门规章,即为建设部在其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其中,《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就规定了该部门规章的适用领域和适用范围仅限于《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下的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层面的适用,而并不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2.璧山区东风林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来认定我司项目负责人的指派不符合要求,把我司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投标,完全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更是张冠李戴。我公司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及法律法规,未触犯招标文件第四篇第四项任何无效投标条款。3.本次采购服务项目应适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告知书》《政府采购质疑书》《关于璧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评审结果质疑的核查意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新春公园、生态城桥湾公园工程交工验收会议纪要》《刘金模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璧山区东风林场称:1.璧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5名评标专家4月12日在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璧山区交易中心)315会议室对重庆景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琪公司)质疑事项进行了协助答复。评标专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查询核实了参与投标的5家供应商承诺派驻的项目经理有无在建项目,核查结果显示,投诉人承诺派驻项目经理刘金模存在在建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5名评标专家共同讨论决定,投诉人中标无效。2.璧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除供应商提供苗木外,还包含林木采伐、苗木栽植和养护等工程建设类内容,故我场在招标文件第二篇第二项“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及人员配置中(三)人员基本配备要求:1、人员配备:必须配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项目经理1名,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资料员1名,园林绿化养护员1名”。因此,根据评审专家意见,我场同样认为投标人配备的项目经理,不仅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被投诉人璧山区东风林场向我局提供了《重庆市璧山区东风林场关于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政府采购投诉的说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人、景琪公司)》及评审资料等证明材料。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景琪公司称:我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对璧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于4月13日对我公司的质疑进行回复,采购人4月23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璧山区)重新公示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景琪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刘金模在建工程查询记录》等证明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璧山区东风林场璧山区交易中心、景琪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璧山区东风林场景琪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我局对投诉人、璧山区东风林场景琪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另根据投诉事项,我局邀请了区发改委和区住建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就专业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关于璧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项目号:21C00021)的讨论纪要》。

经审查查明:

1.2021年3月12日,璧山区交易中心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3月16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4月6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投诉人;4月7日,景琪公司提出质疑;4月2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变更为景琪公司;4月1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

2.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及人员配置”之“(三)人员基本配置要求”规定“1、人员配备:必须配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项目经理1名、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资料员1名、园林绿化养护员1名。以上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或有效的上岗证书,提供社保机关出具的2021年1月-2021年3月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为准。 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班子成员须承诺中标后的人员与资格审查时所报人员一致,不得随意更换,承诺拟派往本项目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注:1、以上人员基本配置要求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未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采购人以上要求的基本配置数量书面承诺人员配备,未按要求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承诺在采购人通知进场后按以上要求的基本配置数量和投标响应情况进场,中标人不按其承诺配备人员及设备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诉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配备的要求,在《投标文件》提供了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和承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显示:投诉人提供了1名项目经理、1名技术负责人,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资料员、1名养护员,并提供了相关证书。而承诺的内容为:1.拟派往本项目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进行技术指导。2.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班子成员中标后的人员与资格审查时所授人员一致,不得随意更换,承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我司履约保证金。3.我司承诺按采购人招标文件要求的基本配置数量完成人员配置,未按要求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我司承诺在采购人通知进场后按基本配置数量和投标响应情况进场,若我司不按承诺配备人员及设备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经讨论,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区发改委及注册建造师的主管部门区住建委认为:本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应属于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5.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璧山区东风林场提交的《重庆市璧山区东风林场关于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期)政府采购投诉的说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人、景琪公司)》及评审资料、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景琪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刘金模在建工程查询记录》《关于璧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项目号:21C00021)的讨论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而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并结合区发改委及区住建委的意见,本项目非建设工程项目,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也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项目人员无在建工程项目。(2)投诉人也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配置。据此,投诉人未违反招标文件第四篇第四项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2021年4月23日发布的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庆市璧山区东风林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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