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2-00469 | [ 发文字号 ] | 璧财决定〔2022〕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7-12 |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统军,董事长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委托代理人:王科,公民身份号码:5102**********9236
联系电话:19*******70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福路10号
联系人:雷老师,联系电话:13*******33
被投诉人2: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宫殿街道动力国际C座10-5
联系人:石老师,联系电话:13*******44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项目号:BSQ22C00055,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事实依据:本项目服务部分评审标准均仅以“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评分标准未量化,需评审专家通过主观判断评分,且分值高达60分之多,严重扩大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严重影响了本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并且,本项目的评分标准的描述属于财政部判决中未量化的情形。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质疑答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案例汇总》等证明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称:1.迅速召集我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和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责成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投诉的事项及时向贵局提供相关证据及依据,并进行相应的工作汇报,以便贵局全面掌握情况,依法依规处理本次投诉。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次招标项目的磋商文件,文件内容、评审标准、磋商文件公布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程序、回复质疑程序均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本次招标投标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形,评标结果应予以确认。2.在接到财政局的暂停通知后已暂停施工,截至2022年6月9日该项目完成进度估算约50%,其余多项采购子项目中标方已经进行下单订购或进行生产。该项目我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该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梳理和起草具有绝对责任。为此,经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议定: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该项目之招标代理全过程(主要为招标文书的制定和发布)承担全部责任,由此衍生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该招标代理机构愿意主动全部承担。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供了《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关于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投诉情况回复》《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关于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情况的说明》。
被投诉人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我司就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投诉书”引用的所有法律条款、实施条例、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一一对标,均未有实质性指出本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条款。被投诉人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投诉情况回复》《类似评审标准项目》等证明材料。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2年5月10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5月20日,投诉人提出质疑;5月2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重庆森荣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程序、评审标准、无效磋商条款和采购终止”中的评审因素。
3.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提交的《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关于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投诉情况回复》《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关于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情况的说明》、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重庆鑫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河边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氛围打造项目投诉情况回复》《类似评审标准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之规定。磋商文件应结合项目特色和方案特点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在本项目中被投诉人应对“好”、“较好”、“一般”的标准进行量化,使相应评分具有对应的、明确的、较为客观的评判标准。其次,因投诉项目的评审因素未对评分标准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好”、“较好”、“一般”缺乏符合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的客观、量化的标准,难以选出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服务,采购目标无法充分实现,同时,也不利于各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