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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35U/2023-00289 [ 发文字号 ] 璧财决定〔2022〕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龙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家丽,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中段熊婆婆的花园

委托代理人:杨伟国,公民身份号码:3306**********3173

    联系电话:13*******33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大道116号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5*******66

被投诉人2: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西溪云谷

联系人:冉老师,联系电话:13*******17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号:BSQ22A00151,BSQ22A00258,BSQ22A00261,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评审因素的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整个评分标准中除了价格分30分外,其他70分全部都是文案分,明显不合理。2.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中的各项评分标准没有量化,并且评审因素设置明显不合理。评分标准分值全部为区间分值,无法准确的计量得分,人为主观因素太大,严重影响公平公正。3.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中的“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资源配备计划”“质量管理措施”“货源组织、运输方式及保鲜措施”“苗木栽植施工方案”“苗木养护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评审因素的不可量化部分应当作为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条款,而不能作为评分项。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中的“死亡苗木补栽承诺”“投入苗木养护人员承诺”评审因素同样属于客观明确但不可量化的实质性条款,应当作为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条款要求供应商响应即可,而不能作为评分项。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1.招标文件对评审因素的分值和权重的设置,恰好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注重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情况而确定的,是合理的。2.招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已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招标文件对技术部分各评审因素已量化到区间,并设置了区间分值,这是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具体落实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不同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得分趋同的情况,更有利于评委评判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各评审因素的细微差别。评委评审时,根据招标文件对技术部分各评审因素及分值的设置标准,对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是可以准确计量给分的。3.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是可以量化的,事实上也是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的。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答复》。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22年9月1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5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9月1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9月16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二;9月29日,发布暂停公告。

2.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三、评标标准”的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22年城市生态园林建设苗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答复》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考虑和评价每个评审因素对评审结果的影响力大小,并按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分别给予其大小不一的权值。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为30分,技术部分分值为50分,商务部分分值为20分,评审因素分值权重设置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而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质量无关。在本案中,招标文件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作为评分项是不合理的。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之规定,招标文件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对评审因素“好”“较好”“一般”的标准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且用“全面”“具体”“完善”“合理”“针对性强”等模糊性表述作为评分标准,未使相应评分具有对应的、明确的、较为客观的评判标准,采购目标无法充分实现。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为“好得4-5分,较好得2-4分,一般得0-2分”等,存在评审因素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是指本身是客观的、但是不能用数值分区间来表示的指标。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评审因素。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因素,采购人可以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分标准,综合比较与评价,按照可能的响应程度划分等次,按等次赋分;针对“商务部分”的“死亡苗木补栽承诺”“投入苗木养护人员承诺”评审因素,采购人可以根据投标人是否提供承诺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赋分。据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年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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