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3-00301 | [ 发文字号 ] | 璧财决定〔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7 |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长远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联系电话:17********0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西山村4社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
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13********1
被投诉人2: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41660583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于2023年6月9日对“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塑胶操场询价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BSQ23A00035,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在此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我司依照询价通知书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二、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对所投产品序号4.产品名称:(透气型塑胶跑道)技术要求:(1、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NAS”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司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了广东世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透气型跑道样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复印件附后,经过评审专家评审我司为无效响应,原因: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满足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据我司了解每个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技术参数名称叫法不一致,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检验项目:物理机械性能、无机填料含量、有害物质含量、有害物质释放量、气味)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包含了(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不应允废标,而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的(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只是与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参数的叫法不同,我司认为采购人购买的是(透气型塑胶跑道)产品而不是(跑道胶水材料、EPDM 颗粒)材料,只要符合国家强制要求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即可;某些厂家特授意检测机构细化了技术参数品名做出的检测报告是为了达到高价围标控标的违法行为,就和现在的新营业执照跟老式营业执照的情况一样,是一个小范围和大范围的区别,老式执照可以根据企业要求设定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想怎么写都可以,而新营业执照则是只能在系统里面有的才能设定,故此次采购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依据:我司认为采购人购买的是产品(透气型塑胶跑道),而不是材料(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采购人回复完全属于钻牛角尖,明显技术参数属于人为控标设置,只要符合国家强制要求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即可,为什么非要提供(跑道胶水材料、EPDM 颗粒)的检测报告呢?我司认为此次采购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回复函》。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被投诉人2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按要求向我局做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称:2023年6月1日我单位收到投诉人提出的关于本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存在不公平的质疑函。经采购人与原评标委员会组长徐联明电话沟通,徐联明认为本次询价文件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4、透气型塑胶跑道/技术要求:1、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满足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NAS”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单位提供检测报告与该要求不一致,并于2023年6月9日进行了质疑回复。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向我局提供了《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我局对投诉人、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及被投诉人2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本项目的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审查查明:
1. 2023年5月16日,本项目发布询价公告;5月2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重庆横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5月2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6月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
2. 投诉人的《质疑函》中,未针对“技术参数属于人为控标设置”进行质疑。
3. 本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二、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之“一、新民学校校区”中要求:“4.透气型塑胶跑道 技术要求:1、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满足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提供具有 ‘CMA或CNAS ’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 本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一、采购程序”之“2.实质性响应审查”中规定:“询价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响应文件内容 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5. 本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三、无效报价”中规定:“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报价:……(二)供应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
6. 《评审资料》显示,投诉人未提供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的检测报告,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
7. 根据《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塑胶操场询价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BSQ23A00035)”的调查记录》,评审专家认为投诉人只提供了“透气型跑道样块”的检测报告,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之“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之“二、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的“4 透气型塑胶跑道 技术要求:1、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满足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NAS ’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要求提供跑道胶水材料及EPDM颗粒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里也未查找到跑道胶水材料及EPDM颗粒的相关内容;且专家只能根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无权推断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包含了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的检测内容。综上,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所述的询价文件技术要求,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之“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之“一、采购程序”之“2.实质性响应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及“三、无效报价”:“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报价:……(二)供应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的规定,投诉人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8. 投诉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样品名称为 “透气型跑道样块”,检验依据为“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验项目为“物理机械性能、无机填料含量、有害物质含量、有害物质释放量、气味”,未包含跑道胶水材料、EPDM颗粒内容。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提交的《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评审资料》、《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塑胶操场询价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BSQ23A00035)”的调查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第(三)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之规定,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结合《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小学校塑胶操场询价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BSQ23A00035)”的调查记录》《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将跑道胶水材料及EPDM颗粒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要求,并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评审方法进行评审,认为投诉人只提供了“透气型跑道样块”的检测报告,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对“透气型塑胶跑道”的要求提供跑道胶水材料及EPDM颗粒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也未查找到跑道胶水材料及EPDM颗粒的相关内容,据此认为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无不当。据此,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针对“技术参数属于人为控标设置”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投诉人提起“技术参数属于人为控标设置”的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其亦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此项投诉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据此,针对“技术参数属于人为控标设置”的投诉,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技术参数属于人为控标设置”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余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均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7日